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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之中国性

[作者:姚中秋    点击数:1543    更新时间:2014年09月07日]

   去年五月份,我曾经写过这样一条微博:“希望有一天,中国宪法的序言这样开头: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其克相上帝,宠绥四方。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従之。”这些话语皆出自《尚书?泰誓》。这里所阐发的天、君、民之间关系理念,被后世儒家普遍信奉,皇帝一般也接受之,这也构成华夏-中国之核心价值。

    上述以示例方式说明之种种价值,是十分古老的,但也是十分现代的,因而足以当得起永恒之评价。他们完全切合于具有中国性之宪法的宪法价值。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归宗道统,将会有更多一以贯之之中国价值被发现、阐明、重新信奉。这将为宪法价值恢复中国性创造知识、文化与社会前提。
 
四、宪制架构之中国性
 
    一般而言,宪法序言所揭橥之宪法价值决定着作为宪法主体之宪制结构的设计,因此,一旦宪法价值恢复中国性,则宪制结构设计就必定具有中国性。
 
    这一点,孙中山先生树立了典范。从一开始,对于中国未来之共和宪制,中山先生就具有明确的中国主体性意识。张君劢先生同样具有这种意识。因此,《中华民国宪法》有几项顶层宪制,与欧美各国大不相同:首先是国民大会制度,其次是五权分立制度。这些宪制设计清楚表明了立宪者追求宪制之中国性的意图。

    当然,立宪之初,这样的架构设计就遭到很多批评。张君劢对国民大会制度就多有批评,在起草1946年宪法时,对孙中山先生的方案进行大幅度修正。现实中,考试院和监察院也比较尴尬,司法院和最高法院似亦有叠床架屋之感。
 
    尽管如此,这样的立宪思路却是可取的。宪法不是学术论文。宪法序言所呈现之宪法价值是共同体之灵魂,作为宪法主体之宪制是共同体为自己的新生命所架设之骨架。它必须是合理的,也必须是合宜的,如此,它才是正确的。宪法之合宜性就是合乎民情之宜,就是与共同体传统的公共生活形态保持某种连续性,由此,透过立宪所开创的新公共生活,对普通人民而言,不是难以理解、难以适应的。更重要的是,立宪作为自上而下地强加根本性公共制度之过程,不可与共同体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固有之治理习惯、架构陷入全面紧张、冲突之中,不可全盘颠覆社会固有之治理理念,这些同样是道统之重要组成部分。
 
    举例而言,当设计乡村治理架构时,就不可无视宗族在乡村的广泛存在和影响。宪法不可构建一个整全的乡村治理新体系,而传统组织完全排斥出乡村治理。宪法当然不必对此有任何规定,但宪法所设计的乡村正式治理组织必须是高度有限的,从而让宗族等乡村固有社会组织可继续发挥治理功能。由此,历史性制度与强制性制度之间可展开一个竞争-合作与会通过程。作为一个整体的乡村治理,也就呈现出鲜明的中国性。
 
    中国宪法应当具有中国性,此为一立宪常识,也是各国立宪者所奉行的。美国虽为英人之殖民者,然其所立之宪与实际的英宪大不相同。法国、日本、德国之宪制,也都各有自己的国家性。
 
    中国宪法当具有中国性,还有另一个特殊理由:中国以异乎寻常的规模。中国地理规模是世界最大之一,人口规模更是空前的。相比于两千万人口或者一亿人口之邦国,十三亿人口之邦国规模所致治理之复杂性必定大幅度增加。完全可以说,中国宪制设计乃是人类有史以来最为复杂、繁难的政治事务。仅此规模就要求中国宪法必须具有中国性,以应对治理之高度复杂性。
 
    为此,关心中国宪制的人们必须深入中国历史,深入儒家治理理念体系及其治理实践。至少我们可以看到,尧舜等华夏圣贤所治理之对象,从一开始就不是点状、范围清楚的城邦,而是广阔的“天下”,这个天下没有确定的地理边界。这一意识被儒家所承接,儒家所思考的问题始终是治国、平天下。可以推测,由此所构造之华夏传统制度,必定具有治理超大规模共同体之特殊理念和制度。
 
    当然,这些理念和制度究竟是什么?这是有待于发现、阐明的。令人遗憾的是,一百年来,对于儒家治理理念及传统治理架构、制度,学界几乎没有理性的研究;即便有人研究,也不得其法。是在历史主义思维支配下,研究传统制度学者普遍将其视为已死的制度,而没有探究其可能具有之现实价值;事实上,学界主流将传统制度一概以“专制”摸黑,弃之不顾。
 
    今日学界需打破历史主义幻觉,重建中国文明连续性之信念,以建立优良治理秩序之意图,进入儒家及其所塑造的传统政制世界,借助现代政治哲学、宪法科学等视野,重新发现、阐明合理的、合宜之制度及其背后的原理。在此十分重要的是,当下之研究需要放宽视野,对于传统社会之治理秩序进行全面研究,包括上层政体、地方制度、宗教制度、文化的政治架构等等面相。也惟有如此探究、体悟,才有可能把握华夏-中国之治理之道,因应现代社会之变化,予以再度展开。
 
    经由如此体悟、思考、构想,具有中国性的宪制将会呈现出来,至少不必陷入全盘照搬的陷阱中,而因为条件不具备而人为焦虑。今日诸多主张宪政的人士多提议,中国当实行联邦制。理由是,全球大国皆行联邦制。然而,张君劢在1916年即撰文指出,中国不宜实行联邦制[10]。《中华民国宪法》也未采用联邦制。个中理由实际上非常简单:中国之外的大国作为现代国家之建立,系小邦联合而成,自然采用联邦制。中国却十分特别。从理论上说,战国本可以联邦方式重建天下之合,但由于种种机缘,秦以武力攻灭六国,而建立郡县制。此后历代皆行郡县制,构成一个坚实的传统,联邦制理念对现代中国根本就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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