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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之中国性

[作者:姚中秋    点击数:1540    更新时间:2014年09月07日]

   然而,不行联邦制并不意味着拒绝小型共同体之自治。联邦制旨在解决小型自主的共同体联合成为一个大型邦国的问题,与宪政、自治与否并无没有直接关系。而事实上,两千年来,在郡县-省县制下,中国基层社会之自我治理是高度发达的。其机制何在?这正是当下中国的宪法科学、政治哲学需要研究的重大议题。这些研究有助于解决宪制设计之重要问题:在郡县制框架内,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基层政府之间,如何合理地配置立法、行政、司法诸种权力,而可以形成稳定的地方、基层自治。这包括应当研究,合适的基本自治单元应当是什么,是村?是镇?是应当设立之县辖市?还是传统上最为稳定的县?
 
五、结语
   
    伟大的、负责任的立宪者不可能不追求自己所立之宪法之不朽。而立基于道,接续道统,从而扎根于共同体固有之文明、致力于维护和扩展文明,可令宪法具有不朽之根基,除此根基之外的宪法,皆是不稳固的,即便它一时十分强势。因此,优良的、不朽的中国宪法,必须充实其中国性。
 
    从目前的文化、政治角度看,宪法恢复中国性只是一个愿景。由上面几个方面可以看出,此愿景之达成,任重而道远。瓶颈不仅在于政治约束,还在于知识约束。
 
    百年来,除少数为中国文化托命之人的坚守外,政治哲学、宪法科学之主流范式皆为外来之物,而完全缺乏中国性。学界普遍无视儒家理念和中国文明史上的治理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中国,政治哲学、宪法科学还没有诞生。

    这一点是现代中国人文与社会科学之共同特征,但政治哲学和宪法科学之非中国性所致之危害,最为深重。知识分子无视、践踏道统,自甘于价值和理念之被殖民,乃是现代中国转型挫折的根源之一。因为,道统虚化,价值空虚,导致自我主体性意识消解,中国完全被外部风气所左右,决定数亿人命运的政体、法律也就难免变幻不定。

    欲宪法恢复中国性,政治哲学和宪法科学须先有文化之自觉,打破历史主义神话,回向儒家,以“同情的理解”之心态,探究、思考中国这个超大规模共同体五千年的治理实践。其实,当今中国之政治哲学和宪法科学也享有一项巨大优势:本为同一文化共同体,却生活在四种宪制之下: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各有其制度。四种宪制、生活之对比,当可大大有助于体认道统与宪法的关系,也即思考宪法之中国性的可能通路。
 
    本文提出宪法之中国性命题,定有人联想到“中国特色”、“中国模式”,以为笔者提出本命题,旨在对抗普适价值。对此诛心之论,笔者不拟辩解。笔者的研究表明,华夏治理之道从一开始就具有明确的普遍主义倾向——也即天下主义;而圣贤实践所体现、儒家所阐发之价值、理念,就是普适价值,足以成为现代中国立宪之价值基础。问题仅在于我们如何接近和体悟之。
 
    立宪确实需要学习欧美于过去三百年间所尝试、积累之宪政技术,这些技术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有效的。然而,优良治理秩序、具体地说,宪政秩序之建立和稳定,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更不是简单的宪政技术引进问题。单凭这些技术不足以塑造和维系宪政秩序。道成秩序。立宪者、国民具有明确的道统归宗和守护意识,由此将立定立宪之文明与政治主体性意识,在此意识支配下的立宪过程,将是“中体西学、资相循诱”之过程[11],这是中国达致优良宪政秩序之正道。
 
注释:
 
[1] 此为徐复观先生所用之词,见徐复观著,儒家政治思想与民主自由人权,萧欣义编,台湾学生书局,民国七十七年增订版,第九八页。

[2]董仲舒在《春秋繁露·楚庄王篇》说:“[王者]必徙居处、更称号、改正朔、易服色者,无他焉,不敢不顺天志而明白显也。若夫大纲、人伦、道理、政治、教化、习俗、文义尽如故,亦何改哉?故王者有改制之名,无易道之实。”
 
[3] 美国学界关于司法审查制度之正当性的一种学说即为,宪法和最高法院当守护美国作为一个邦国的一些永久性价值:“政府不仅应当服务于我们当下认为属于我们的眼前物质需求的那些东西,也应当服务于某些持久性的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正是法律下的治理的含义所在。不过,这样的价值并不是现成的。它们确实总是有自己的历史,不过,它们也必须被不断地衍生,被阐释,并得到应用。因而,人们就会问,我们的政府中的哪个机构——如果特指具体一个机构的话——应当成为这些价值的宣示者和守护者”([美]亚历山大·M.比克尔著,最小危险部门——政治法庭上的最高法院,姚中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6页)。这些永久性价值就是道,其阐释之统绪就构成美国之道统。
 
[4] 《礼记·中庸》。
 
[5] 关于这一点,请参看拙著华夏治理秩序史,海南出版社,2012年,第一卷,上册,《作者告白:探寻中国治理之道》。
 
[6] 比如,戴季陶记载:有一个俄国的革命家去广东问先生:“你的革命思想,基础是甚么?”先生答复他说:“中国有一个正统的道德思想,自尧、舜、禹、汤、文、武、周公,至孔子而绝。我的思想,就是继承这一个正统思想,来发扬光大的。”那人不明白,再又问先生,先生仍旧把这一句话来答复(戴季陶著,孙文主义之哲学的基础,民智书局,中华民国十四年,第36页)。

[7] 关于先生与中国制宪事业之关系的夫子自道,可见《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之《自序》,收入张君劢先生九秩诞辰纪念册,中国民主社会党中央总部印,中华民国六十五年元月廿五日。
 
[8] 《论语·述而篇》:子所雅言,诗、书、执礼,皆雅言也。
 
[9] 比如可参考,刘红婴,《立法技术中的几种语言表述问题》,刊《语言文字应用》,2002年第8期。他指出: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普遍存在着语言表述上的问题, 这些问题较明显地体现为语言的冲突、语言逻辑的错误、语言内部结构的不规范和语体风格的误区。
 
[10] 《联邦十不可论》,收入张君劢著,开国前后言论集,台北:中正书局,中华民国六十一年。
 
[11] 关于这一命题之详尽论述,参看拙文《论自由主义的保守化》,收入《原道》第十五辑,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
 
(原刊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2012年6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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