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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之中国性

[作者:姚中秋    点击数:1541    更新时间:2014年09月07日]

    

    换言之,传统中国的公共性语言始终具有较明显之古典性,清代上谕之语言与汉代诏令相比,并无多大变化;清代大臣之奏疏与汉代大臣之对策相比,也并无多大差别。由此一古典性决定了,包括法律语言在内的公共性语言之总体风格是凝练、典雅。这样的公共性语言显得极为庄重,对于受众,单是语言本身就散发出一定权威,这对于公共生活而言是极为可贵的。
 
    新文化运动之重要内容是白话文运动,白话文在教育、文学等领域全面替代文言。不过,国民政府的公共性语言没有屈从于这一天真的文化运动,而与传统公共性语言保持了一定连续性,也即,它在使用现代语言之同时,也保留了不少古典字、句。比如六法全书适当地运用了一些古典语言,如《中华民国宪法》序言: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
 
    这里没有使用白话之“的”,而使用了古典的“之”,令整个序言较为庄重,“永矢咸遵”一词更是十分典雅。
 
    进入1950年代,大陆语言开始大幅度地粗鄙化,也即由一个相当车地的“去古典性”运动。当局借助强制性权力推广简化字,有些御用语言学家甚至一度试图以拼音文字代替汉字。同样可怕的是,文化和教育之意识形态化把新文化运动所开启的语言大众化之弊端,推展到极端地步。在公共性语言中,它表现为两大特征:
 
    第一,意识形态化。当代大陆几乎所有人,从官员、学者到最普通民众之言谈、写作,都被经济决定论、历史进步论、虚无主义、反智主义、反精英主义等意识形态所控制。人们大量使用意识形态词汇而不觉,而这类词汇通常语义含混而布满政治陷阱。

    第二,意识形态化语言具有强烈而明显的反文化、反古典倾向,因而半个多世纪以来大陆语言之另一特征是粗鄙化。当局主张文学之“人民性”,语言之“大众性”,赵树理等人被树立为文学的典范,用以教育民众。尤其重要的是,官员之群体特征与此前完全不同,其精神是反古典、反文雅的。即便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官员,为表示政治效忠,也大量使用大众化语言,也即农民的语言、城市底层大众的语言:粗鄙的语言成为一种政治正确。语言粗鄙化在最高层政治领导人那里表现得最为明显,今日官员语言则引入众多黑社会切口。
 
    公共性语言如此粗鄙,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可以推测,刘邦、朱元璋等“打天下”者之语言,必然较为粗俗。不过,立国后,他们都启动了从“打天下”到“治天下”之转换。叔孙通即为汉家制作礼仪,主要是仪礼,其中当然包括引入“雅言”以为公共性语言。“言为心声”,语言与心灵、语言与行为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共生关系,“雅言”之引入、运用,意味着政治从“力争”到“文治”之转换,理性的公共权威替代非理性的个人魅力和力量。因此,稳定的治理架构之建立必伴随着语言从“打天下”体系向“治天下”体系之转换。然而,大陆执政当局却没有完成公共性语言的这一转换,似乎也无此意图。掌权者也没有用“雅言”教育其子弟,“红二代”之语言甚至放大了其父辈之粗鄙。
 
    这种反古典的语言风格源于执政当局反道统之文化政治理念。在这种环境中,包括宪法在内之中国法律语言始终十分粗鄙。[9]首先,宪法语言具有强烈意识形态性,大量而频繁地使用意识形态语汇。《共同纲领》和各部《宪法》之序言及第一章《总纲》,几乎完全是由意识形态语言堆砌而成。

    其次,宪法语言具有明确而坚定的反古典精神。82年《宪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此处“它的”完全可用“其”,立法者却拒绝之。宪法文本中大量使用“的”,而决不使用“之”;大量使用“在”,而绝不使用“于”。
 
    第三,宪法语言罗嗦、松懈。比如,《宪法》文本频繁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尤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章每一条于“公民”之前,必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前缀毫无必要,宪法内的“公民”只可能是本国公民,不可能是他国公民。也许,立法者试图通过反复使用这些语词,塑造一种庄重感,其实给人的感觉是罗嗦。
 
    宪法之整体结构和语句结构也十分松懈。总纲中大多数条款存在这一问题。又如第一百零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人们无法理解,宪法何以如此具体地列举政府职能之领域,凡此种种“事业”与“行政工作”间,又有何区别。
 
    当代大陆法律、宪法之上述语言特征十分清晰地透露了立法者、也即统治者之心态:立法者没有认真对待法律、宪法。这一点已由宪法的那些意识形态性语言所暗示了,而宪法反复被修改,并且是通过普通立法程序修改本身就表明,宪法在中国并不具有崇高权威,首先在立法者那里就不具有崇高权威。也因此,立法者不愿花费精力,对宪法之用词、语句和整体文本结构进行仔细推敲。当然,反古典的意识形态也让立法者缺乏锻炼词句之文化、政治意愿,也找不到相关语言素材。语言贫乏的立法者只好借助毫无意义的重复营造庄重感,以罗嗦的表达弥补大众化语言表意能力之贫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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