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思路:依旧按照实际车流量和公路经营年限来计提每期的折旧,然后是每间隔一定时期,如每一年年末,根据实际交通量与预计交通量的差额调整折旧。目前,深圳高速、福建高速等一些公路上市公司便采用这种方法来弥补工作量法的缺陷,但这种方法也加大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第二种思路:如果公路经营企业根据收费经营期限内的预计总车流量来计算单位车流量的折旧额,则就可以根据预计的分年度车流量与单位车流量折旧额的乘积来确定该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以保证公路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收回全部投资。在此思路下,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预计分年度车流量×(公路收费权价值/收费期内预计总车流量)。
《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对通讯、收费、监控设施,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这三项设施的折旧年限分别为:通讯设施(通信线路为10~20年,电源设备为6~8年,通信设备5~10年,其他通讯设施为5~8年)、监控设施为5~10年、收费设施5~8年。从折旧年限来看,除了通信线路的折旧年限最长为20年外,其他设施的折旧年限都较短,假设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为20年,那么这些设施折旧年限最长为经营期限的二分之一,若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为30年,那么这些设施折旧年限最长仅为经营期限的三分之一。因此,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的意义并不大。再者,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主要作用不是为了按照稳健原则人为的减少当期利润,而是为了通过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进一步推迟缴纳所得税的时间。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折旧属于计税折旧;计税折旧由税法决定,企业无权变动,从这一个角度来看,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意义不大,并且计算方法复杂,因此,对通讯、收费和监控设施完全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即可。
(四)无形资产摊销
《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中对无形资产及其摊销的规定是:公司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务形态的资产,包括公路经营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无论是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公路及构筑物,还是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公路经营权,从本质上来说,两者是一样的,都是公路经营企业所取得的特许公路收费权,是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因此,在进行资产的价值弥补时,两者的口径应当一致,即都应该作为公路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若硬要将记入无形资产的公路收费权的价值分摊到管理费用,既会夸大管理费用的实际金额,又会导致公路经营成本数据失真,对公路经营企业的成本管理也产生不利的影响。
解决该问题的思路是:将无形资产中的公路收费权资产和公路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资产的摊销价值记入公路经营成本,而将除此之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摊销价值记入管理费用。
五、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
(一)、持续经营假设
持续经营假设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四大假设之一。作为会计核算的一个前提条件,持续经营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会长期的按照它现时的形式和现时的目的和方向,持续不断的经营下去。进一步解释就是企业现在不会面临破产的威胁,不会被迫清算,各种资产不需要削价求现。
公路经营企业是实行特许经营的企业,其收费公路的最长特许经营期也不过30年,如果根据特许经营期来说,持续经营假设也许不适合公路经营企业,而且特许经营年限决定着公路资产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中的公路收费权的摊销年限。那么,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如果某个公路经营企业所经营的收费公路不止一条,而且该企业准备通过不断的投资建路或是通过投资购买公路收费权以期企业的滚动发展,那么,持续经营假设完全适合于这类公路经营企业。问题在于,当公路经营企业只经营一条收费公路,而且不打算再经营其他收费公路,此时,持续经营假设将受到挑战,对于这类公路经营企业,是不是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合了,如果不适合,企业对资产又应该采用计价方式?
根据对持续经营假设的描述,将其换一个角度理解,可以这样认为,当企业面临着破产的威胁,并被迫清算,而且各种资产需要削价求现时,该企业不能再适用持续经营假设,各种资产不得再用正常的实际成本计价。对于只经营一条收费公路且不打算再经营其他收费公路的公路经营企业来说,它的经营期是可以预见的(一般最长也不过25~30年),但在经营期内,企业的经营目标就是通过吸引更多的车辆,提高收费标准等实现收入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由于企业主要是实行特许经营收费,其公路经营成本只占公路经营收入的15~25%,而且车辆通行费收入基本上都是现金收入,若企业不扩大规模,以其的经营效益,并不需要通过借款来维持其正常的经营活动,换句话说,公路经营企业完全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并不会面临破产的威胁,而且当经营期满,企业是一种正常的清算,公路经营企业充足的现金存量也会使企业不需要削价求现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综上所述,公路经营企业除了可预见的经营期限不符合持续经营假设的条件外,其他条件是基本上吻合的,在此基础上,可以说,即使是只打算经营一条收费公路的公路经营企业也是可以适用持续经营假设的。
(二)、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立及其核算
如果按照前面所述,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思路按照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进行,那么在使用《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用会计科目之外,需要对公路经营企业的特殊业务所涉及的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修订,并增加相关的会计科目。
增设部分会计科目。(1)增设“应收下级上缴款”、“内部拨付往来”、“拨付所属资金”、“拨付所属专款”、“应缴上级款”、“上级拨入资金”、“上级拨入专款”等会计科目,以反映企业内部会计核算的需要。(2)增设“周转材料”科目,以反映公路经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核算的需要;(3)增设“应付资本”科目,用于核算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者的已计提公路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或公路收费权摊销额。
2、修改部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1)修改“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以反映公路经营企业核算公路及附属设施等特定固定资产内容的需要;(2)修改“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以规范公路经营企业计提公路及附属设施等特定固定资产折旧的特定业务;(3)修改“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公路更新改造工程(包括技术改造等工程)、公路大修理工程等的特定需要;(4)修改“无形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有偿取得的公路收费权的特定需要;(5)修改“以归还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按合同规定在经营期内分配给投资者的已计提的公路资产累计折旧额或公路收费权摊销额的特定需要;(6)修改“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车辆通行费收入的特定需要;(7)修改“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除了车辆通行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的特定需要;(8)修改“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公路经营成本的特定需要;(9)修改“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除了公路经营成本以外的企业业务成本费用的特定需要;
3、补充报表项目的列示和编制说明
(1)“周转材料”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
(2)对“在建工程”项目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说明中应包括公路工程开工日期,工程概算数,已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工程的实际成本,未完工工程的实际成本情况。
(3)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股利”项目之后,增设“应付资本”项目,反映公路经营企业尚未支付的资本分配额。
(4)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之后,增加“减:已归还投资”项目,反映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的已计提的公路资产累计折旧额或公路收费权的摊销额。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当期分配的累计折旧额或摊销额、累计已分配的累计折旧额或摊销额。
六、研究结论与建议
本报告在对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创新问题进行较深入理论研究和对公路上市公司投融资和收费经营活动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下研究结论:公路经营企业是经国家特别行政许可,以路桥建设与收费经营为主营业务、以获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和价值最大化的公司制企业。
2、公路经营企业具有明显的、不同于其他工商和运输企业的业务特点;其业务特点影响着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和会计核算的特点。
3、公路经营企业是深化公路建设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相对于公路收费经营实现的蓬勃发展,相关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还相对滞后,这就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公路收费经营业务的健康开展以及公路经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公路经营企业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践中所出现的一些主观随意性和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对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
5、通过研究本报告认为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特点分别体现在企业融资核算与管理、企业投资核算与管理、资产构成、核算与管理、成本费用的构成核算与管理、营业收入的构成、核算与管理以及财务分析诸方面。通用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无法科学处理公路收费经营中出现的特定问题;在理论研究的指导下尽早出台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已是当务之急。
6、本报告通过较系统的理论研究,提出了加强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若干基本思路。我们希望本报告的研究能够为交通部尽早出台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发挥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