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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告而别,老板怎么办?

[转贴自:员工管理    点击数:215    更新时间:2013年02月14日]

    员工突然丢张辞呈上来,然后就避不见面,该移交的工作都没交代清楚,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多半采取扣留薪水的方式处理,可是你知道这种做法并不合法吗?到底该怎么做才能确保双方的权益?
    任职于某家精密金属制造公司的林姓采购主管,在请假几天之后,打了一个电话给公司的吴老板,宣布他即日起自行离职,日后公司一切事务与他无关。吴老板在惊讶与气愤之余,便展开账务清查工作,发现林姓采购主管有数笔供货商应付货款核算不清楚,因此就以他离职未经申请核准且移交未清楚为由,将他当月份应领的薪资扣留,准备等他出面办妥书面离职移交手续后才发薪,希望能迫使林某出面把事情交待清楚。

    扣留薪资于法无据

    哪知事情的发展完全超乎吴老板的预期,林某不但不肯出面办理移交手续,还一状告到县政府劳动局。劳动局告诉吴老板必须限期支付林某的薪资,否则就违反了劳动基准法,将被处以罚款。吴老板听了之后越想越气,于是亲自跑了一趟劳动局说明案情,希望能得到劳动局主管的谅解。

    经过了一番努力,吴老板终于在几天后收到了劳动局的回复。他打开信一看几乎昏倒,劳动局还是表明了原先的立场,因为不论劳基法或任何相关法令,都没有规定劳工离职申请须经雇主同意,也没有劳工未办妥移交手续就离职者,雇主可以不发给或保留他应领薪资的规定,所以吴老板扣留薪资所持的理由并不存在,还是必须依劳动法的规定,全额支付林某该领的薪资。

    为此,百般不愿意的吴老板决定再找劳资专家,希望能了解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难道员工一声不响丢一张离职申请书上来,雇主没有选择的余地吗?员工没有办妥移交手续就不告而别,雇主也只能眼睁睁看着他走?

企业的因应之道

    在人力资源管理运作实务上,处理员工离职是一项看似简单却暗藏礁石、波涛汹涌的工作。类似上述案例中,企业规定员工离职时如不依规定办妥移交手续,则公司将冻结薪资发放,或是规定员工不依公司规定期限提出离职申请,或离职申请未经上级主管核准就径行离职者,也将扣其薪资等等,以强制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离职规定,基本上都不合法,那么,雇主该如何自力救济呢?我们可以推演出下列四个重要问题:

    第一,员工离职法定预告雇主的期限是多久?员工如不遵守又有何约束?

    依照劳动法规定,不定期契约的员工(一般有继续性工作者,非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等)终止契约时,工作年资在3年以上者,应于离职前30天告知公司;工作年资在1到3年者,应于离职前20天告知公司;工作年资在3个月到1年者,则应于离职前10天告知公司。但是如果员工不依规定时间事先告知就一去不复返,目前的劳基法与相关法令中,都没有任何法则约束该员工。

    第二,员工的离职申请,雇主可以不核准吗?

    有关员工的离职申请,目前并没有任何法令明文规范必须取得雇主的同意方可离职,换句话说,员工只要提出离职申请,不论雇主是拒绝还是核准,都不影响员工离职的法定效力,员工是可以在离职日之后就不来公司上班的。

    第三,员工不告而别也未办妥移交,雇主该如何自力救济?

    员工离职如因未办妥离职移交手续而与雇主发生薪资发放的争议时,按实务经验,雇主可先行以存证信函的方式,催告员工限期出面办妥移交手续,并于手续完备后受领应领的薪资。如果员工仍然拒绝出面处理,则视同拒绝受领薪资,雇主可依提存法的规定,将员工应领的薪资总额提交到地方法院提存所办理提存,等员工日后出面与雇主办妥离职移交手续后,由员工本人亲自赴法院提存所办理解除提存的手续,同时雇主也可将法院提存书影印本乙份递交劳动局结案。当然,如果员工因离职移交未清而另涉及民刑事责任时,则雇主可以循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或是刑事责任告诉。

    第四,对于未依规定离职的员工,雇主可以不发给服务证明吗?

    按现行劳动基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契约终止时,员工如请求发给服务证明,雇主不得拒绝,否则雇主将被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之罚款。在管理实务经验上,虽然雇主不得拒绝离职员工的服务经历证明发给申请,但雇主可于员工的离职证明书或是服务证明书上,加注“尚未办妥离职移交程序”等字样。试想,有哪一位雇主愿意甘冒风险录用这样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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