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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没有刀光剑影,却能让人失业闭店、夜不能寐;它不见明火执仗,却足以让受害者终日生活在恐惧与不安之中——这就是“软暴力”。 一、什么是“软暴力”?——两个“足以”划清法律边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从表现形式上看,不法分子通过跟踪贴靠、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贴报喷字、拉挂横幅、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手段实施滋扰。值得注意的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的上述手段,同样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短信轰炸、电话滋扰、曝光隐私、组织水军网暴——网络空间的“软暴力”正在成为黑恶犯罪的新温床。 二、触目惊心的现实——“软暴力”犯罪的典型样态近年来,全国各地依法严厉打击了一批“软暴力”犯罪案件,其手段之隐蔽、危害之深远,令人警醒。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催收。 2025年4月,甘肃平川区法院审结一起典型恶势力犯罪案件。王某等人成立法律咨询公司,专营债务催收业务,利用催收管理系统等工具,对债务人及其亲友高频次发送短信、电话滋扰恐吓,冒充律师发送伪造律师函,累计对2万余名债务人实施37万余次非法催收。最终,20名被告人因寻衅滋事罪被依法严惩。网络“软暴力”催收触目惊心。 江门市首宗涉网络软暴力催收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中,催收员对借款人及其通讯录中所有人进行不间断呼叫,发送海量验证码短信导致手机无法正常使用,还将借款人头像P成恶搞图片传播,甚至以借款人名义点到付外卖上门滋扰。本案中,30余名被害人因此产生恐惧、恐慌心理,部分被害人出现抑郁症状。主犯肖某犯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劳务碰瓷”侵蚀建筑行业。 马某某等人通过互联网招工平台假借务工之名进入建筑工地,以饮食居住习惯为由蓄意滋事,通过辱骂、围堵、威胁拉闸断电等“软暴力”手段向用工方强索不合理费用,实施违法犯罪20余起。首要分子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宁夏同心县法院审理的另一起“劳务碰瓷”案中,7名被告人先后在广东、海南、河北等多地建筑工地作案16起,分别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软暴力”催收团伙接连覆灭。 江西新余邱某、傅某某等人注册信息咨询公司,以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方式逼迫被害人还款,致使多名被害人产生强烈心理恐惧。抚州警方打掉2个“软暴力”非法催收犯罪团伙,当场抓获65人。南昌警方连续打掉两个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新型恶势力团伙。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特征:犯罪分子披着合法的外衣,利用心理强制取代物理暴力,让受害者在看不见的伤害中饱受煎熬。 三、法律利剑出鞘——“软暴力”不是“软代价”“软暴力”不等于“轻处罚”。根据相关规定,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和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恐吓”,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还可能涉及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软暴力”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法律将“软暴力”明确纳入有组织犯罪的打击范畴,让这些黑恶势力无处遁形。 四、雷霆行动——深化扫黑除恶向“软暴力”亮剑2026年7月,党中央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在依法严厉打击传统黑恶势力的基础上,重点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的黑恶犯罪。重点打击范围涵盖非法放贷、非法催收、舆情敲诈、恶意索赔、强迫消费、劳务碰瓷、色情敲诈等违法犯罪,以及跟踪滋扰、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软暴力”涉黑涉恶犯罪。各地迅速行动。 全国部分法院集中宣判12件涉黑恶案件,163名被告人获刑。江西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共打掉各类黑恶犯罪团伙60个,刑拘犯罪嫌疑人364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56起。一系列雷霆行动表明,法律对“软暴力”犯罪绝不容忍、绝不手软。 五、全社会共同防线——让“软暴力”无处遁形打击“软暴力”犯罪,既要靠政法机关的凌厉攻势,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当前,黑恶犯罪正在从“网下”向“网上”、“显性”向“隐性”、“硬暴力”向“软暴力”转变。犯罪手段在变,但依法打击的决心和力度不变。对广大群众而言,遭遇“软暴力”时要保持冷静、切勿妥协;注意保留通话录音、短信截图、微信聊天、监控视频等证据;及时拨打110报警或通过 “12337”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反映。 切勿因恐惧而“花钱消灾”,那只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软暴力”同样是“硬罪名”。看不见的拳头,法律照样砸得响!只有让每一双作恶的手都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让社会安宁、人民安心真正落到实处。
软暴力的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对“软暴力”的规定,已经形成一条完整责任链:家暴法管家庭精神压迫→治安法管滋扰纠缠跟踪→刑法和司法解释管催收、涉黑恶及严重犯罪。 一、定义文件《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软暴力”定义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通过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足以使人产生恐惧、恐慌和心理强制,或者影响人身自由、财产安全、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常见形式包括:侵害人身财产:跟踪贴靠、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扰乱生活经营:非法侵入住宅、破坏设施、贴报喷字、拉横幅、放哀乐、摆花圈、泼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扰乱社会秩序:摆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拦路闹事。网络软暴力:通过网络或通讯工具实施,符合定义的,也认定为软暴力。认定时重点看:黑恶势力实施、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有前科又实施、携带凶器、有组织地实施、让人觉得暴力威胁可能变成现实——这些情形更容易被认定达到入罪程度。 二、刑事层面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法第29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针对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具体行为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注意:讨的是合法债务,不构成本罪;但手段本身构成其他犯罪的,仍要追责。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采用软暴力使人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可认定为“恐吓”;同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的,按寻衅滋事罪处理。 这里的“多次”,一般指2年内实施3次以上,已受行政处罚的算在内。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用软暴力造成心理强制,可认定为“威胁”;强买强卖、强迫交易的,按强迫交易罪处理。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软暴力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按敲诈勒索罪处理。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可认定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量化标准:3次以上、每次4小时以上,或累计12小时以上,按非法拘禁罪处理。 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用软暴力非法进入或滞留他人住宅的,按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理。竞合处理方式同一软暴力行为同时构成两种以上犯罪的,按处罚较重的定罪,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雇佣、指使他人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的,雇佣者、指使者一般按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例外:因本人或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批评制止或处罚后继续实施的除外。 三、行政处罚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把滋扰、纠缠、跟踪等软暴力明确纳入治安处罚范围。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滋扰、纠缠、跟踪行为,公安机关还可责令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家庭关系《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应认定为法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长期辱骂贬损、限制正常社交、经济控制、以自伤自残相威胁等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精神暴力。 五、民事法律软暴力还可能侵犯人格权,涉及隐私权、名誉权、生活安宁权等。受害人可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六、实务判断顺序遇到具体行为,可按这条线判断:有无滋扰、纠缠、跟踪、恐吓、堵门、泼污、拉横幅、侵入住宅?是否足以让人害怕、产生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持续多久、几次、多少人参与、有没有凶器或组织性?目的是什么?讨债、逼交易、报复、控制家人,还是制造非法影响?是否够刑事立案?不够,是否能治安处罚?是否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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