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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中两国”与“一国两制”的关系;
“一国两制”与“一中两国”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国家结构形式的不同。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划分国家的领土”、“如何规范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等问题。
“国家结构形式”一般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复合制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从中央集权程度来看,从单一制到联邦制,再到邦联制,强度是依次减弱的。根据成员单位独立性的强弱,复合制又可分为联邦制和邦联制等形式。当今世界近200个国家中,有20多个联邦制国家,其它主要是单一制国家。邦联制在现代则一般是指一些国际间的区域组织,如独联体、英联邦、东盟、欧盟、美洲国家组织等。
由此可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如何在“一中两国”与“一国两制”之间保持平衡,就能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一国两制”下的“一中两国”。这其中,最根本的是确认“一中两国”下“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与“中华民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六、“一国两制”下的“一中两国”中“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与“中华民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参考苏维埃联邦与加盟共和国的关系,可以大致推测出“一国两制”下的“一中两国”中“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与“中华民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最高权力机关可以行使下列的职权:
1、在国际往来中代表联中国掌握一切外交往来与外国缔结政治的及其他的条约:
2、变更中国的疆界,调整关于各加盟共和国之间疆界变更的问题;
3、缔结关于接受新共和国加入中国的盟约;
4、宣战及媾和;
5、发行中国的内债及外债并批准加盟共和国的内债及外债;
6、批准国际条约;
7、领导对外贸易并规定国内贸易制度;
8、规定中国全部国民经济的原则及总计划,确定全国性的工业部门及个别工业企业,缔结中国或以加盟共和国名义的租借条约;
9、领导运输及邮电事务;
10、组织和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11、批准包括各加盟共和国预算在内的统一国家预算;规定全国的税收以及其中列入各加盟共和国预算的增减部分;批准列入各加盟共和国预算的补充税收;
12、规定统一的货币信贷制度;
13、规定土地调整、土地使用以及全境蕴藏、森林及水和使用的总原则;
14、处理关于各共和国之间移民的全国立法问题并规定移民基金;
15、规定法院组织、诉讼程序以及联盟的民事及刑事立法原则;
16、规定关于劳动的各项基本法律;
17、规定国民教育的总原则;
18、规定保护国民健康的总办法;
19、规定度量衡制度;
20、组织全联盟统计;
21、制定在中国国籍上对于外国人权利的基本立法;
22、有权宣布中国全境的大赦;
23、废除各加盟共和国与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宪法相抵触的各项决定;
24、解决各加盟共和国之间的纠纷事项。
25、对宪法各项基本原则的批准及修改权。
(二)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及联盟国籍
1、加盟共和国的主权,仅受宪法所定范围和联盟所属职权的限制。除此以外,每一加盟共和国均得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中央人民政府保护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
2、每一加盟共和国均保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3、各加盟共和国得根据宪法的规定对自己所宪法进行修改。
4、各加盟共和国的疆域,非经各该共和国同意,不得变更,而其修改、限制或废除,则须征得中央人民政府的同意。
5、规定各加盟共和国公民均有统一的联盟国籍。
七、“一国两制”下的“一中两国”最大的政治风险;
“一国两制”下的“一中两国”最大的政治风险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if !supportLists]-->1、 <!--[endif]-->台湾主张“独立”的政治势力;
<!--[if !supportLists]-->2、 <!--[endif]-->台湾不利于“两岸政治统一”的政治和社会结构;
<!--[if !supportLists]-->3、 <!--[endif]-->台湾对中国的政治认同;
4、两岸的政治现状与“一中两国”的政治差距;
5、台湾执政当局的政治稳定性、持续性;
总之,两岸需要通过政治协商的方式,即便形成“一国两制”下的“一中两国”的政治模式,但是,对于台湾特定的内外现状而言,予以落实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正如“任何美丽的蛇大多都是有毒”的自然经验一样,在两岸的现实条件下,如果中国大陆贸然对“中华民国”做政治认同,将会贻害无穷。
八、中国大陆的政治决策;
综上所述,当前两岸推进政治关系的主要政治分歧在于:中国大陆坚持政治不承认“中华民国”而事实不否认“台湾政治实体”基础上维持“两岸国际现状”,而台湾执政当局主张政治承认“中华民国”的政治条件下拓展“台湾国际空间”、开展两岸政治协商。
对此,中国大陆主张“建立互信、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共创双赢”,台湾当局坚持“正视现实,开创未来,搁置争议,追求双赢”,所以,两岸共同“搁置争议”和“正视现实”就是“维持两岸内外政治现状”、“共同维护中国主权领土”、“两岸务实发展执政合作”、“创造两岸和谐政治关系”。
(一)“维持两岸内外政治现状”的政治内涵;
本着尊重两岸内外政治现实的精神,两岸停止国际内耗,维持两岸内外的政治现状:
1、台湾执政当局在内部治理及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认同体系内的国际组织或国际活动中,继续保留“中华民国”的政治存续;
2、 在国际上少数几个与台湾保持“邦交关系”的国家中,可以作为代表中国的政治实体存续;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的国际组织或国际活动中,两岸协商台湾以“中华台北”等名义参与非主权性质的国际组织;
两岸通过尊重两岸内外政治现实的方式实现了“一个中国”在国际上的政治闭合后,两岸可以集中精力做好三件事情:
1、 通过执政合作两岸努力做好各自的内部治理;
2、 本着“循序渐进”和“全面发展”的政治原则发展两岸关系、推进两岸协商;
3、 通过两岸军事互助与合作共同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的完整、统一;
两岸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除了台湾内外分裂中国的政治势力外,还在于台湾对大陆的政治敌视、政治对抗和政治隔绝形成的两岸政治与社会的对立和冲突,导致维护统一的台湾政治力量处于“空置化”、“边缘化”和“泡沫化”的政治状态,形成“两极对立、一党独大”的台湾政党格局。所以,解决“两岸问题”最根本的是改变台湾政治和社会的发展格局,最重要的是削弱和转变主张“独立”的台湾政治势力的发展。
在此过程中,最关键的就是用最激烈的政治斗争的方式切断“分裂中国”的国际政治势力与台湾政治势力之间勾结与串通的政治根源,及大力发展和壮大维护统一的台湾政治力量。这主要是基于一个基本的政治判断,即:“台独政治势力”的根源在“两岸之外”而不是在“两岸之内”,更不是在台湾岛内。
如果再进一步做政治分析,可以预见,两岸在“两岸周边”开展一场“领土保卫战”是必须的发展阶段。台湾执政当局只有在军事失败的政治现实下,台湾政治和社会才会实现两岸根本的政治转变。这场战争最好开始的时间是2011年,如果能持续三年结束是最好的发展状态。
所以,“两岸周边”的“领土保卫战”才是两岸关系发生“质变”的政治转机。从这个角度上说,中国大陆的“苦口婆心”对台湾执政当局是不会起积极政治作用,马英九执政当局是被“两岸周边”的炮弹打到大陆来的。
因此,“维持两岸内外政治现状”期间必须完成五个政治任务:
1、 实现两岸关系全面正常化;
2、 主张“台独”的政治势力受到削弱和转化;
3、 维护中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统一的台湾政治力量获得发展、壮大与主导;
4、 两岸创造共同的国际利益、应对共同的国际威胁;
5、 两岸在“两岸周边”开展的“领土保卫战”;
更准确地说,“维持两岸内外政治现状”的时间长短取决于以上五个方面的政治任务的完成。否则,两岸政治关系不可能获得巩固和发展,两岸政治互信也不可能获得“质变”的政治飞跃。因为在台湾政治环境不确定的政治条件下,任何拓展台湾“国际政治空间”的政治举措都会成为台当局制造两岸国际冲突的政治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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