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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十二大项,三十六条。相对于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此次公布的《意见》被普遍称为”新36条”。那么,与2005年的“非公36条”相比,”新36条”到底“新”在那里呢?
在2005年的“非公36条”中,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金融服务业、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
然而,据调查,“非公经济36条”中的一些政策措施尚未真正落实到位。在市场准入方面,目前全社会80多个行业,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只有41个。同时,民间投资在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所占比重非常低,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占13.6%,在教育中占12.3%,在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中占11.8%,在金融业中占9.6%,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中占7.8%,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占7.5%,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占6.6%,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中占5.9%。
再看”新36条”。相对于“非公36条”,”新36条”用了更大的篇幅(十二大项中的八项,三十六条中的十八条)重点说明了民资可以进入的七大领域,分别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领域、商贸流通领域、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和国有企业改革。其中,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电力建设、石油天然气建设、电信建设、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在社会事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社会福利事业、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
两个“36条”相比,有四点不同。
第一,支持力度发上了变化。在“非公36条”中,市场准入条款一律使用“允许”两字,虽表明政府的支持态度,但使得民间资本处于相对被动地位,容易使其在投资中遭遇“玻璃门”——看似可进却被行政审批的高门槛高标准阻挡,或者“弹簧门”——进入后又被非市场因素“弹”出来。而在”新36条”中,表述从“允许”变成了“鼓励和引导”,显示了政府对于民间资本的大力支持。
第二,准入领域发生了变化。相对于“非公36条”,”新36条”多了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商贸流通领域,少了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
第三,可操作性增强。”新36条” 提出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主要包括:独资、控股、参股、招标投标、承包租赁、产权或经营权转让、参与改组改制等。
第四,扶持措施更具针对性。”新36条” 提出了多个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保障措施。分别为:推进体制改革、健全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信贷支持和用地保障等多种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资企业经过多年的原始资本积累,资本数量已相当可观,据粗略估算,仅浙江一带长期活跃在市场的民间资本就超过1万亿元。如今,”新36条”为民资经济带来了发展的春天,让以往“屡屡碰壁”的民间资本有了新去处。民企经营者应抓住此次机遇,积极备战,赢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胡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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