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处理契约纠纷时,普遍存在两种倾向:一是在计算违约金与赔偿金时忽视间接损失,违约方只承担有限的直接损失责任:二是过份强调调解结案,而大量的调解是以和稀泥式的折衷调和为特点,其后果不仅是使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更严重的是使违约人的违约心理得不到应有的警醒,进而产生敢于进一步违约的潜在侥幸心理,有时候,即便是公平合理的判决书、调解书,其实际执行也是多费周折,极不容易。这些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现象,无疑挫伤了企业合同管理的积极性。
另外,印花税的实施也给企业的签约率带来一定的影响。
3.多层次的经济合同管理网络尚未形成,使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缺乏推动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金融机构还没有形成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又相互配合的多层次经济合同管理网络,使企业缺乏外部推动力。
4.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缺乏激励机制。现在除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大面积推行“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以外,基本上没有什么明确有力的奖惩措施。
二、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对策
1.企业领导应充分认识到企业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应围绕着这个核心而开展,只有正确地处理好了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合同与合同法律这三对关系,合同管理才能真正到位,履行责任才能真正落实。
企业领导要熟悉经济合同法律知识。为此,要对在职的企业领导,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要把经济合同管理列为企业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使企业树立起依法签约、依法履行为前导的依法经营思想,把抓经济合同管理放到企业抓质量管理和产品开发一样的重要位置,把经济合同管理列入企业管理的议事日程。
2.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体系。现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不能无章可循,否则,就会使经济合同管理处于自流失控的状态。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制订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体系,这是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搞好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保证和前提。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体系包括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
组织网络,是指企业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包括专职机构和兼职机构),使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大中型企业,一般地说,由于经济业务往来多,且数额大,应建立有权威的合同管理小组(或委员会),其成员可由供、产、销、技术、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以及分管经营的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组成,由企业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还应设立具体的日常办事机构--合同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企业日常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经济合同管理体系在运作管理过程中要做到人员落实,应配有经济合同管理员,这是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主要力量。经济合同管理员的配置,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管理体制来进行:一般除在公司一级配置外,各职能科室部门,根据经济业务往来的需要,也应配备本部门的经济合同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公司一级的合同管理员,应专职为好,否则就没有时间和精力扎扎实实地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大型企业还可以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分工,由几名合同管理员分别管理各类合同管理中某一类或某一方面的工作。作为科室职能部门一级的合同管理员,因经济业务往来少,可兼职。凡是新从事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和合同签订的承办人员必须事前接受严格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试用。
企业设立二级合同管理员,专兼职结合,条块相连,就能形成完整的合同管理体系,使企业在各个方面、各个部门、各个层次上的合同都有人把关,使各类合同处在有序的监控管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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