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今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将被认定为“恶意透支”,要进行相应处罚。 笔者认为,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完善国民信用体系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信用卡”靠的是信用而提前消费,尽管在发卡时银行已经对持卡人进行相关审核,但这种客观条件的审核难以杜绝个人主观意愿上的“恶意”。 相对于许多发达国家而言,目前国内信用体系相当不完善,例如在德国,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个人信用可以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数据、事实和行为来标明。每个人都拥有一份资信公司作出的信用报告。有过不良记录的人,在贷款、上保险和求职时,都比清白人麻烦得多,可谓举步维艰。 而目前国内连基本的相关立法都不完善,更不用说完善贷款、保险等相关连动机制了。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西方国家的信用体系也是经历几个世纪才如此完备,所以国内的信用体系建立也不是朝夕之间可以完成的,“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而此次司法解释就是前进中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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