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各种关于IT治理的定义中,显然PeterWeill&JeanneW.Rosa(2004)所提出的IT治理概念从公司治理的本质出发较为全面的把握住了IT治理的本质。即IT治理是在信息技术使用过程中,优化配置决策权及责任框架,以鼓励所希望行为产生的过程。因此,IT治理应当解决的问题包括:(1)IT资源投人和使用过程中应当做哪些决策?即决策的主要内容。(2)应该由谁来做出这些决策?即决策的主体。(3)相应的责任框架如何构建?即与决策权相应的责任。
其次,IT治理概念中所提到的企业所期望的行为,是为了实现企业的绩效目标,与企业信念和文化相适应的期望行为,也是IT治理的目标,包括驱动业务增长的IT决策行为、谨慎的IT投资行为、运用IT对市场做出快速反应的行为等等,这些企业所期望行为的发生可以实现企业的绩效目标,具体包括IT实现业务的无缝连接、IT为企业提供价值、IT目标与企业战略目标的一致性、IT风险的规避等等。因此不管是IT决策的内容还是IT治理的结构和机制,都是鼓励为实现企业绩效目标的期望行为。
总之,IT治理是一个系统的过程,是IT治理主体、客体、IT治理结构、IT治理机制的总称,是内部IT治理、外部IT治理的融合,是IT治理方法、过程、目标与结果的统称.是为了实现仃治理目标所有制度安排与机制的集合。
3 IT治理结构
IT治理结构是企业开展IT治理活动的组织结构,其内部成员包括由IT主管组成的IT领导委员会、由IT成员参加的流程团队、业务/IT经理、业务主管和IT主管组成的IT理事会、架构委员会、资金批准和预算委员会等。IT治理的主体除了上述各成员外还包括其他广大的利益相关者,如企业员工、债权人等,其中的“责权利”涉及到社会的多个层面,IT治理结构是“多向交叉”地通过制度设计和组织运行规范,使开放系统中的任何一方,都在制约他方的同时受到他方制约。这个结构本身就使各方具有了“互相监管”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来讲,IT治理结构是一个内部互相制衡的开放性系统。
虽然,IT治理结构基本上由IT主管组成的IT领导委员会、由IT成员参加的流程团队、业务/IT经理、业务主管和IT主管组成的IT理事会、架构委员会、资金批准和预算委员会等构成,但是不同企业在IT决策权分配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即IT决策主体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反映出IT治理结构的差异。纵观一些企业的IT治理结构,大致有以下六种IT治理结构模式:
(1)企业君主制(Business monnchy)
企业的高级管理者(如CEO,CFO,COO)在业务君主制中拥有决策权。以常务委员会或者类似制度的形式行使这些权力。这种结构模式的企业只有企业战略,没有IT战略,CIO只作为部分高级管理者存在,不单独设置CIO职位。企业相关的主管掌控所有IT投资和IT架构战略。
业务君主制依赖于众多要素的愉人进行关键的决策,这些要素输人包括CIO的直接报告、来自业务部门的IT领导者、企业级的IT预算管理流程、服务级的水平协议和相关费用分摊和一个显示所有IT资源及其配置结果的活动追踪系统等。
(2)IT君主制(IT monamhy)
这种治理模式的决策主体是一个或一群IT主管,单个CIO或多个IT主管在IT君主制中拥有决策权。以IT指导委员会或IT组织的形式行使这些权力。因此,在这类企业中所有IT主管拥有IT原则和IT架构的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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