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目前主要的个人转让股权的文件是哪一个?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 2、本规定主要适用的范围?(2条、29条)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其中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份额。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的股权或股份。但是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3、常见的形式有哪几种。(3条)常见的情形:包括7种,(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4、对于股东退出清算适用哪一个政策?《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关于本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适用2014年第67号公告 5、股权转让适用的项目及计算方式?(4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6、个人股权转让中纳税义务人是谁,扣缴义务人是谁?(5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在转让股权转让钱款时,应将税费进行缴纳。 7、报告的主体是谁?什么时间进行申报?(6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8、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中协助义务是什么?(6条)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9、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7条、8条、9条、10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一般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包括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以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10、股权转让收入没有按照公平原则交易,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11条)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11、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12条)(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12、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13条)(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13、对于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有哪些?(14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 (二)类比法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14、股权原值的确认方法有哪些?(15条、16条、17条)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直系亲属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六)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七)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15、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股权成本如何确定。(18条)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16、个人股权转让的主管税务机关。(19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17、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期限(2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1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有哪些(21条)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19、被投资企业报送的资料有哪些(22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20、以外币结算的换算标准。(23条)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常见退回原因:(一)提供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生效日的上月纸质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需加盖被投资方公章);(二)提供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生效日的上年度纸质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需加盖被投资方公章);(三)新登记当月转让,提供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生效日当月,截止转让日期数据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需加盖被投资方公章);(四)经查询,被投资企业开业设立日期年月日,税务登记日期年月日,请确认期间是否有经营行为,并补充经营情况说明(需加盖被投资方公章);(五)自行前往电子税务局完成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生效日前的季度财务报表申报(年第季度)。(六)提供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出席股东手写签名,加盖被投资方公章);(七)转让双方身份证件,受让方为企业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八)如核查您报送的财报,被投资企业存在有实收资本,应提供的本次发生股权变化股东的公司章程或验资报告及情况说明,1.本次转让前的章程(章程需股东手写签名及加盖被投资企业公章)或验资报告;2.各股东认缴及实缴金额情况说明,模板可通过点击电子税务局查询,需一并核实财产原值数据。(注意1.“注册资本”应与公司章程、金三税务登记等资料显示的注册资本金额一致。3.各股东“实收资本”总和应与股权转让前一个月财报显示的“实收资本”(期末值)一致。4.各股东认缴金额合计应与注册资本一致。5.如有特殊情况导致相关数据不一致请另行说明。(九)如有财产原值请提供股权原值的证明材料。(即本次转让方个人向公司出资时的所有银行转账记录或验资报告+无法提供本次转让方个人向公司出资时的银行转账记录的情况说明)。如银行流水与本次转让方不对应情况下存在多次转让,请提供以前年度章程,工商变更通知书、以及购入合同、支付凭证和上手纳税申报记录。以上均需一并核实实收资本数据;(十)系统“纳税人申报信息”界面“所得项目”应填写“股权转让所得”;(十一)系统“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界面“股权转让情形”应填写“出售股权”;(十二)系统“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界面“转让时企业账面净资产金额”应填写股权变动时间上个月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期末金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数据,请按股权变动时间上个月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据填写完整;“拥有规定资产的企业转让时净资产公允价值”应填写股权变动时间上个月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期末金额。(所有栏次均需填写,所有单位均为元,如无数据请填报0,数据不能为空);
(十三)系统“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界面“股权转让份额”请填写认缴金额(注册资本*转让占比),单位为元;(十四)系统“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界面与“股权转让方关系”,如受让方为个人,【与股权转让方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如属于直系亲属间转让,请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关系证明包括:户口本、结婚证、亲属关系公证书、派出所证明、继承公证协议、抚养/赡养关系证明。(十五)经查您提交的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日期为X年X月X日,系统填报的股权变动时间应与合同签订日期一致;(十六)本次股权变动日期x年X月X日,系统“纳税人申报信息”界面的“税款所属期”请按合同签订月份正确填写X年X月X日;
(十七)提供个人股权转让涉税事项告知书。(十八)被投资企业为合伙企业,在线填写的纳税人申报信息界面“所得项目”选“财产转让所得--其他财产转让所得”进行申报(因现系统暂时无法选该项目,请自行至前台办税大厅申请办理),感谢您的配合!温馨提示:
1.财务报表是提供财务报表表格,与在网上系统报送季度数据保持一致(月度期初数与上一年度期末数保持一致,上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与上年度第四季度数据保持一致),季度财务报表需从三个年度的完整季度报表,年度财务报表需三个年度,与提交的纸质报表数据一致。
2.审批通过后,转让方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个税(路径为:【我要办税】--【税费申报】--【个人股权转让所得】),转让双方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印花税(路径为:【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税款所属期起止为股转合同签订当天)。
3.印花税需在合同转让日后15天内【转让日期年月日】申报缴纳,请核实资料内所有转让日期,以免逾期申报缴纳产生对应案件以及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