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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前的公司未分配利润,归属于谁?

[转贴自:来源    点击数:38    更新时间:2026年05月11日]

    在公司股权转让实务中,一个法律问题是: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公司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在股权发生变动后,应归属于出让方(原股东)还是受让方(新股东)? 这一问题不仅涉及股权价值的准确评估,更关系到交易双方的切身利益,是股权转让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点。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依据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性质转化及股权概括转让原则进行裁判,形成了相对明确的裁判规则。
    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法院的典型判例,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核心裁判规则: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二元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确立的裁判要旨,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可区分为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与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两种形态,二者在股权转让后的归属问题上适用不同规则。
    一、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随股权一并转让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公司具有可分配利润但尚未作出分配决议时,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所享有的期待性权利。该权利本质上是股东成员权的组成部分,与股东身份密不可分。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前,公司未就之前的利润形成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尚未转化为债权请求权。股权所附带的股利分配请求权随股权一并转让,原股东丧失股东身份后,不能再向公司请求分配利润。
    典型案例:案号: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6民终387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8-2-274-004)基本案情:喻某原持有四川某燃气有限公司3%股权,于2014年1月将股权转让给何某海,双方未在《个人股份转让合同》中约定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归属。2015年1月,公司股东会决议分配2013年度红利70万元,喻某已领取部分分红,但主张尚有10500元股利未领取,遂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剩余股利。
    争议焦点:转让股份后公司决定对之前年度红利进行分配,原股东是否享有盈余分配请求权?法院观点: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喻某转让股份之时,公司股东会尚未作出分红决议,股利分配请求权还未转化为现实的债权。根据股权概括转让原则,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对公司所发生的全部权利均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股利分配请求权仍由喻某享有,故该权利应由受让人何某海享有。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喻某的诉讼请求。
    二、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不随股权自动转让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公司股东会已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后,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由期待权转化为确定性债权,权利性质从股东的成员权转化为独立于股东权利的普通债权。
    裁判要旨: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公司股东会决议一经作出,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转化为具体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东转让股权时,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随之转让,而具体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除另有约定外并不随股权转让而转让。
    典型案例: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期)基本案情:甘肃乾金达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金达公司")原持有万城商务东升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城公司")52.5%股权。
    2014年3月,万城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确定了2013年度待分配利润总额及分配时间。2015年6月,乾金达公司将其持有的万城公司股权全部转让。2017年10月,乾金达公司函告万城公司,要求支付2013年度未分配利润。争议焦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仍享有转让前已形成具体分配方案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万城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载明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总额、分配时间,且结合公司章程关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约定,能够确定各股东应得的具体利润数额,故该利润分配方案是具体的。
    该决议一经作出,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转化为具体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不必然随着股权的转让而转移。因股权转让协议中未对2013年度利润分配请求权作出特别约定,故乾金达公司仍享有请求权。
    特别说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乾金达公司享有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但因其2017年10月才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于2014年8月1日(决议确定的分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并届满,故最终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总结股权转让前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归属问题,司法实践已形成了较为清晰的裁判规则:无分配决议时:归属于受让方。原股东转让股权后,因公司尚未就利润形成具体分配方案,其利润分配请求权仍属于依附于股东身份的抽象期待权,依股权概括转让原则随股权一并转移。
    有具体分配决议时:原则上归属于原股东。一旦公司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转化为独立于股东身份的具体债权,除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因股权转让而转移。
    协议约定优先:无论何种情形,股权转让双方均可通过协议明确约定未分配利润的归属,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具有优先效力。这一裁判规则体现了公司法对股东意思自治的尊重,也兼顾了交易安全与权利保护的平衡。在新《公司法》框架下,相关规则仍继续适用,为股权转让交易提供稳定的法律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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