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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政策忽左忽右对民营经济造成较大冲击

[作者:史晋川    点击数:47    更新时间:2026年03月25日]

    民营经济的发展中存在许多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方面。

01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缺位与越位产权保护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关键。  近年来,党中央反复多次强调要加大对民营经济保护力度,但执行操作中制度性缺位与越位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一是政府“行政强权”的制度约束缺位。一些政策落地执行中,往往存在简单“一刀切”、频繁重复检查等问题,如各地产业园区环保政策的执法尤为典型。一些执法中“师出有名”的“误伤”屡屡发生,如部门联合执法中,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各自处理条线上的事,企业实际“累计受罚”,处理时部门相互推诿扯皮,企业复工复产无限后拖,严重损害了民营企业发展信心。
    二是政府“以政代法”的制度越位。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一旦依法行政的边界屡屡越过法律底线,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就会扭曲,基本的公平正义亦无法得到保证。例如,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托管”“远洋捕捞”等方式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事件仍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挫伤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
    02市场准入制度性壁垒依然存在市场准入壁垒仍然是阻碍民营企业产业拓展及制约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最突出的制度性因素。
    一是部分市场准入的制度性设计“有准无入”。一些领域存在“名准实禁”现象,即设定过高准入门槛和复杂准入流程,变相限制民营企业进入;部分准入事项则“名备实审”,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部分环节甚至较审批更为繁琐。
    此外,许多招投标范围“名广实窄”,借各类“入库”程序增设额外条件,变相压缩民营企业参与空间,形成隐性排斥。
    二是多数跨区域准入面临“新旧叠加”的制度性分割。地方保护引致的区域市场壁垒加剧了民营经济跨地域发展的制度障碍。以往地方保护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区域市场保护分割、行业准入资质、滥用工商质监等,现在本地优先、司法障碍、监管差异、封闭运作又成为地方保护及市场分割的新方式。
    三是所有制混合准入的制度性穿插“有名无实”。混合所有制改革似乎成为民营企业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的重要且几乎是唯一的途径。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混合所有制改革只是以企业所有制形式的变更来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到垄断性行业,而非真正打破垄断的制度性壁垒,允许民营企业自由进入和公平竞争。
    03监管政策方向性忽左忽右市场监管领域,相当一部分政策落实中缺少政策执行的监督监管,使得政策缺乏配套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政策执行中经常出现比较“任性”的情况,政策稳定性预期时常被打破,对民营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冲击。
    一是政策的方向性摇摆抹杀了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两重性”。如民营企业借助互联网技术实施了大量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突破了原先的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等体制,由此带来了“新技术—旧体制”和“新模式—旧体制”的冲突。然而,政府介入性政策未能适应民营经济创新活动的发展趋势,抑制了民营企业的创新效能。
    二是政策调整过快过猛过密使得一些领域成为政策执行的“谬误区”。部分政策虽有助于民营企业的长期发展,但政策调整过快过猛又影响民营企业的稳定经营。同时,政策密集出台过程中容易发生政策“挤碰头”造成的“合成谬误”,而长期目标短期化,系统目标碎片又造成政策的“分解谬误”,政策执行中也极易引发经济不确定性和社会次生风险。
    三是政策层级递推执行明显滞后且缺乏兑现实施细则的“应付性”。中央及部委、省、市、县区政策在逐级传递执行中,下级部门往往以“出文件代落实”。从时间上看,各级政策滞后期叠加大大削减了企业对政策时间预期;从效果上看,政策到企业时已出现“末端衰减”,企业实际感受度不显,惠及性不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举措:
    第一,改善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立法环境。加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贯彻落实到位。全面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协同推出一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政府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严格依法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
    加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快研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基础性法律制度,促使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一视同仁。
    第二,夯实保护民企合法权益的司法环境。严格公正司法强化法律监督。对标关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巩固深化“四大检察”工作格局,健全法律监督机制,以法律监督质效提升促进执法司法公正。持续推进检察体制改革,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
    稳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规制行政部门超权限使用执法工具,依法办理一批典型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案件,形成示范作用,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同时,加快建立健全企业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预防和常态化纠错机制,筑牢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防线。
    第三,构建稳定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政府应确立法律治理的主导地位,全力保障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避免政策大幅波动,尤其是在政府管控标准、财政投入、税费优惠等方面,维持政策预期稳定,以增强民营企业的长期信心,使其能够做出战略性与长期性的决策安排。
    省级以下涉企政策文件应有实施细则,具有可操作性。为全面提升政策公信力,各届政府应确保各项既定规划、政策及对企业的承诺得到延续与落实,以“一诺千金”的信义赢得企业的信任。第四,完善激励民营企业研发的创新环境。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结合,建立新型举国体制,健全“政府+市场”协同机制是关键。
    政府要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积极参与国家层面的科技创新,构建面向市场的科技激励政策体系。工信部和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要向科技类民营企业倾斜,同时简化科技类项目和经费管理程序。制定支持民营企业承担未来产业的政策,引导民营科技龙头企业面向科技产业变革前沿,在类脑智能、深海空天开发等重点科技产业变革领域加大研发力度,以期攻克关键技术瓶颈。切实改革人才计划评选机制,建立健全“产业型/技术性专家”认定评价制度。
    第五,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生态。让企业家能说话敢说话。主流媒体必须及时批驳怀疑、贬损、丑化和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推选思想政治觉悟高、参政议政意识强的民营企业家代表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政府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解除公职人员的后顾之忧,鼓励他们在服务民营经济的过程中放下包袱、担当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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