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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问题,散见于多个规范性文件,一一阅读起来较为困难,经笔者参阅部分权威人士编写书籍,最终选择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副厅长曹红虹主编的《有组织犯罪办案指引》及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刑事审判实务》中的观点融合形成此笔记。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1.有组织者、领导者只要是组织都会有组织者、领导者,可能有一个也可能有多个组织者、领导者。一般而言,以一人组织、领导为原则,多人组织、领导为例外。 2.有稳定性 (1)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存续时间太短的组织难以被认为对社会的危害和非法控制达到一定程度,但是具体应该存续多久,需要个案把握,没有统一的标准。 (2)人员相对固定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固定,但不要求在组织存续期间一直固定,甚至组织者、领导者也可能更替。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骨干成员是对某种重要地位作用人员的评价,不是具体的人,组织中应当基本固定地存在具有该种重要地位作用的骨干成员,而并不要求处于这一地位的人员固定,但是不能是时聚时散或者频繁地大范围更换。 3.人数较多下限是3人,一般为10人以上,不到10人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7人以下的要特别慎重。 4.形成层级关系 (1)组织者和领导者。发起、创建组织或者实际出于领导地位,对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既包括有明确职务、称谓的,也包括事实上公认的。 (2)骨干成员。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积极参加者。主观上明知而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客观上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或者参与较严重的犯罪并表现突出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 (4)一般参加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行为。 5.有组织纪律包括成文或者不成文,并不要求成体系、成制度,只要在事实上起到约束和控制组织内部成员,能够维系组织的有效运转,即可认定为有组织纪律。对于不能吸毒、孝顺父母等社会倡导的道德规范,如果组织领导者提出这种要求的目的是提高组织的凝聚力和增强组织成员的“战斗力”,规范和约束组织成员,也可认定为组织纪律,但不能将犯罪组织成立的公司的内部奖惩制度不加审查地等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部规约。 6.有较高组织性组织性的成熟程度与否,是区分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的关键因素之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有层级、有组织纪律、有稳定的运行规则,有明确的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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