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举的分类
依据日本的宪法,公民享有的选举权集中体现在众议院、参议院大选和统一地方选举这三大选举上。
1)众议院大选,又称为“总选举”。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议员任期届满举行的选举。按照宪法的规定,在众议院未被解散的条件下,众议院的议员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它是全体选民参加的直接选举,实行小选举区比例代表并立制,投票方式为1人2票制,即选民给小选区的一个候选人和比例选区的一个政党各投1票。众议院的大选在任期届满前30天举行,如正值国会开会,选举可从国会闭会之日起31日以后或35日以内进行。选举具体日期由内阁在投票日的前20天确定,并由天皇以诏书形式公告。另一种是因内阁总理大臣解散众议院而举行的选举。这种选举必须在从国会闭会之日起40天以内举行。
2)参议院大选,又称为“通常选举”。按宪法规定,参议员任期6年,每3年改选参议院全体的2/1,选举日期均在6月或7月。确定具体选举日期的规定,与众议院选举相同。
3)统一地方选举。它是指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举行的地方自治体行政长官和地方议会议员的选举。地方行政长官和地方议会议员的法定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实际上,由于行政长官、议员的死亡、辞职以及议会被解散等原因,很多地方自治体在统一地方选举之前,举行了补选或重新选举,因此,各地任期届满的时间参差不齐。统一地方选举均在每年的3~5月之间进行。它主要采取相对多数代表制,获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选民投票以单记名方式进行,即每个选民有一个投票权,选一名候选人。地方行政长官与地方议会议员分开进行。
除了这三种选举以外,政府也会因为选举的全部或一部分无效,或选人不足、为补足人数而举行“再选举”。当国会议员出缺达到一定数额,如众议院选举区的众议员出缺2人,参议院全国选举区及地方选举区的参议员出缺达到选举名额总数四分之一以上时,泽需要进行“补缺选举”。
2.选区的划分
选举是以一定区域为单位进行的,选区划分因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大体分为三种,即小选区制、中选区制和大选区制。日本在1889~1919年间采用小选区制。1945年后采用大选区制,将全国划分为54个选区,根据地域人口比例,候选人在各区的分配从2名到14名不等。1947年改为中选区,全国划分为117个选区,各区候选人从3名~5名不等。后来,随着政治改革的进程,选区的划分不断变化。
国会众议员与参议员的选举采取不同的选区划分办法。众议员选举,实行小选区和比例选区并立制,即小选区与比例选区按近6:4的比例,将全国划分为300个小选区,选出300名众议院议员;11个比例选区,即北海道、东北、北关东、南关东、东京、北陆信越、东海、近畿、中国、九州、四国,按比例代表制选出180名众议院议员,故众议院议员定额为480名。
参议员选举在选区划分上与众议员不同。它实行的是在大选举区与中选举区相结合的划分方式:即252名参议员中,有100名议员由全国选区按比例代表制产生,其余152名在全国47个都道府县的行政区划中,按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并按简单多数制选举产生。
3.选民与议员候选人资格
凡年满20周岁的日本国民,在市、町、村的区域内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都有选举权,可登记为选民。但有下列情况下,无选举权:(1)禁治产者;(2)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监禁尚未到期者;(3)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者,但缓刑者不在此限;(4)违反有关选举、投票及国民审查的法律,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正在缓刑者;(5)在选举中违反公职选举法有关规定者。凡年满25周岁的国民,均可当选为国会众议员或地方议会议员;凡年满30周岁的国民,可以当选为国会参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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