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促进和规范信用服务业发展。要研究制定与商务信用建设相关的信用服务业发展的制度和措施,培育市场需求,规范行业发展,推动建立门类齐全、运作规范、专业化水平高的信用服务业。重点是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服务产品,满足企业信用管理需求;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促进应收账款流转和融资;发展资产处置服务业,促进抵债资产流转;规范商账追收服务行业的发展,促进应收账款追收、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五)深入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工作。要继续指导商会、行业协会认真贯彻落实《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定行业信用自律公约,帮助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会员企业信息服务和信用管理知识培训。要规范商会协会对会员的信用评价工作,加强调研和监督检查,确保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强化评价结果的推广、应用,为守信企业创造更多的发展机遇。 要结合商务工作实际,组织商会、行业协会,广泛发动企业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在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居民服务、畜禽屠宰、酒类流通、汽车流通、成品油流通、拍卖、典当、租赁、电子商务等行业,比照行业管理标准,履行服务承诺,实现放心消费和顺畅交易;在内外贸、吸收外资、对外投资、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领域,要促进企业提高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建立信用风险防范制度,树立良好国际形象。 (六)继续开展诚信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形式多样、贴近实际、惠及群众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重大意义,宣传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执法程序、举报途径和查处机制,宣传守法守信的典型企业和个人,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和防欺诈常识。要积极组织好每年9月的“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 (七)组织多种形式的“诚信经营”创建活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围绕扩大消费,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这一主题,组织商会、行业协会、“商业街”管委会、批发市场开办者和管理者等各类社会主体,制定“诚信经营”示范单位(店、街、市场)创建标准,动员企业和单位积极参与创建活动,通过政府推动、业界实施、社会监督等环节,使那些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建立和谐工商关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信用管理水平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脱颖而出,带动越来越多的企业走上“诚信经营”的轨道。 (八)加强对外资信用服务机构的引导和监管。充分了解外资信用服务机构在华业务情况,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借鉴外资信用服务机构在信息采集、分析手段和评价方法等方面的经验,提升我国信用服务水平,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在符合WTO规则前提下,加强对外资信用服务机构在华经营行为的引导和监管,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 (九)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形成商务信用建设的合力。要与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协调工作步骤,适度开放各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为企业防范信用风险和信用中介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服务;推动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认可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工作要求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信用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结合商务工作广泛宣传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社会知名度。 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要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协调服务和督促落实,沟通工作进展,交流经验做法,全面推进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本部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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