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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知情仍代言假药将成共犯

[点击数:305    更新时间:2009年06月0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 《解释》)开始正式施行。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昨天举行新闻发布会,明确表示,明星在代言时,明知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将作为共犯处理。此外,《解释》还明确规定依法重惩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假药、劣药的行为,完善了对生产、销售假药罪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

  明星代言假药广告将被追刑责

  此次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分子提供广告等宣传的行为将被以共犯论处,此举将对明星代言起到不小的约束作用。“以前,明星代言虚假药品广告大多是追究行政和民事责任,现在要负刑事责任,可以说是对明星代言药品广告起到一定的威慑和约束,可以使今后代言更谨慎。”昨天下午,中国卫生法学会会员、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在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刘晓原说,按照《解释》中的规定,明星在代言药品时,应该履行是否有质检合格证书和药品批文等相关情况的审查义务。“一旦代言药品被发现是假药、劣药,公安部门调查明星时提供不出这些审核情况的证据,就属于‘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还代言。”

  “仅仅是细化明星在虚假广告中的承担作用还不够,希望有关部门继续细化在化妆品、食品代言等领域对代言人的约束。”刘晓原还呼吁修改《广告法》中的有关规定。目前的《广告法》规定,有关部门只能对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等社会团体进行处罚。而对于消费者要求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上并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故意犯罪,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前提的。“所以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应作为共犯处理。”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一些共同犯罪行为,向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条件,比如提供资金、账号等等,也包括刚才提到的对其提供广告宣传活动,针对这些共同犯罪行为,这次《解释》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犯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熊选国特别指出,只要销售假劣药,不管是通过互联网还是其他的渠道,只要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达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都要给予处罚。

  制“甲流”假药从严惩处

  《解释》还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熊选国认为,《解释》的这一规定也将增强防控甲型H1N1流感病毒,保障药品安全的信心。

  目前,药监局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工作中除做好流感疫苗研发和生产准备工作,以及建立特别审批渠道,对涉及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特别审批工作外,还将进一步加强对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派工作人员到相关工厂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大打击假劣药品力度,一旦发现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有关的假药、劣药或医疗器械,将坚决打击、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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