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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能迷信市场(之一)

[作者:张维迎    点击数:569    更新时间:2014年11月15日]

     市场的逻辑还是逻辑化的市场?

                              --兼评张维迎的《市场的逻辑》之一

                                                   朱富强

                                                本文载于《财经研究》2014年第5期

内容提要:现代主流经济学认为,市场机制有助于从个人逐利行为中实现效率和帕累托改进乃至社会财富的最大化,但这种理念建立在逻辑化市场之上而非真实市场的逻辑。同时,这种逻辑化市场建立在原子个体假设和形式逻辑推理之上,而真实世界中的市场主体是异质的,行为也嵌入在具体社会关系之中。考虑这些,真实世界的市场逻辑结论就与逻辑化的市场理念存在明显的差异。体现为:(1)市场本身是人类的创设而非自然之物;(2)异质性市场主体享有的自由程度是不同的;(3)市场收入分配往往有利于强势者;(4)市场马太效应导致社会两极化;(5)市场实现的是个人收益而非社会效用最大化;(6)市场竞争难以自发导向帕累托优化;(7)自发市场秩序在扩张中往往会中断或内卷;(8)市场竞争的获胜者往往是蟑螂性人物。为此,就有必要对教材上的逻辑化市场和真实世界的市场逻辑进行区别,不能将理论的虚构当成现实的存在并为现实辩护,而是要对现实市场的内在问题具有清晰的认知,并由此促进现实市场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一、引言

     现实世界往往很不理想,但面对现实存在的种种问题,不同经济学说及不同学者的解释往往是不同的甚至是迥异的:有学说或学者将之归罪于市场机制的本身失灵,另有学说或学者则坚持市场有效论,将现实问题归咎于政府的扭曲性干预。显然,作为一个严谨的学者,我们应该认真辨析各种观点的出发点及差异,从而得以对现实作出更为合理而全面的解释。(1)就市场有效论而言,我们要分析市场有效的基础,审视这种基础是否符合现实,或者能否通过改造而实现。(2)就政府干预必要论而言,我们要探究政府对市场进行互补而非扭曲的基础,审视现实社会政治是否可以提供这种基础,我们又应该如何做。不幸的是,自从新古典经济学舍弃社会结构层面的探讨而专注于市场中的个人行为以来,现代主流经济学者的知识结构就日益狭隘和片面了,他们往往基于抽象的数学逻辑来分析人的“理性”行为,并以此来为市场机制辩护和护航。显然,这种思维深深地影响了中国不少经济学者,而张维迎就是其中的一个代表。例如,张维迎强调,现实世界中的市场失灵是政府或者某种强权不恰当干预的结果,“大量的所谓市场经济的毛病,都是被卖拐的人卖出来的。”[1]问题是,张维迎所理解的究竟是怎样的市场呢?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学者承袭了主流经济学教材中所论述和鼓吹的一种逻辑化的市场。

     事实上,在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现代经济学所构建的逻辑化市场认为,市场中存在一只“无形的手”,在它的预定协调之下,只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逐利本性,就可以实现效率和帕累托改进乃至社会财富的最大化。为此,经济理论和社会制度的关键作用就在于提高个体以逐利为导向的工具理性,并由此创设各种有助于工具理性运用的组织和制度。正是受这种学说的影响,近年来中国一些经济学人极力倡导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似乎一旦企业私有化了,国有企业的低效率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资源垄断带来的分配不公问题也可以烟消云散;同时,一些经济学人则鼓吹土地的私有化改革,似乎一旦土地私有化了,农民们就可以获得根本性的财产保障,就不再受政府的土地征收之类的盘剥,农民贫困、城乡两极化以及住房飙升等问题似乎也从此可以迎刃而解了。问题是,农民们果真可以认识到且可以保有土地增值的红利吗?历史所提供的经验也似乎恰恰相反,百姓每次都是被迫在廉价之时卖出土地和房屋,而在地价和房屋飙涨之时则流离失所,从而掀起了一轮又一轮的“反兼并、分土地”的大规模斗争。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类现象呢?[2]这就涉及到真实世界的市场逻辑。恩格斯就强调:“共产主义不是学说,而是运动。它不是从原则出发,而是从事实出发。”[3]对市场的理解也是如此,我们应该剖析现实市场的真正逻辑,并从动态角度探究市场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挖掘现实市场所潜含的问题,并基于现实意识来审查流行理论,为社会主义市场体质的建设和和完善提供思路。

二、主流经济学如何将市场逻辑化

     张维迎强调,“理解市场如何运行需要科学、理性思维”。[4]但是,现代主流经济学是如何理解市场并为之辩护的呢?

     一般地,现代主流经济学承袭了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自然主义思维,从而形成了这样的市场理念:(1)社会本身是自然的一部分,市场则是由自然人的互动而形成自然产物,这些自然法则都是不变的并显然是对人类最有利的——这是自然秩序观;(2)参与市场交易都是平等的原子个体,其行动也不受外来干涉,因而任何个体都具有同等自由——这是自由市场观;(3)原子化市场主体的初始地位是平等的,基于共同市场规则的交换结果也必然是公平的——这是市场公正观;(4)原子个体具有相等的能力,因而初始资源的任意界定在市场机制下都会实现同等的配置效率——这是科斯中性定理;(5)市场交换的任何结果都要取得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从而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这是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6)完全理性的市场主体根据外在环境的变动而边际地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as if”假说;(7)市场机制将导向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和谐一致,从而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这是“无形的手”预定协调原理;(8)市场主体基于最大化自身利益的互动促使合作半径的持续扩大,从而推动社会秩序的不断扩展——这是自生自发秩序原理;(9)市场竞争将遵循“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从而存在的也就是合理的——这是社会达尔文主义信条。

    为了给上述市场理念提供理论支持,现代主流经济学作了如下抽象化和逻辑化的分析处理。

     首先,在逻辑前提上,它给出了一个抽象的基本行为假设:经济人。这个经济人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1)均质的,表现为以平均值替代每个个人的数值;(2)孤立的,行为者独立于家庭、部族、阶级或民族等组织以及其他社会个体;(3)原子的,具有丰富属性的异质性主体被还原为同质的原子个体;(4)自利的,行为者只关注自我利益而不理会对其他人的利益影响;(5)理性的,行为者总是并且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这一目标。

     其次,在逻辑关系上,它给出了一个抽象的基本分析逻辑:形式逻辑。这个形式逻辑对复杂社会问题作了高度抽象,森就指出了抽象过程的两大步骤:一是将复杂的个人选择约化为以谋私利为目标的极大化原理,从而以此来解释和分析市场经济行为,把现实社会经济现象都视为这种自利行为的结果;二是将复杂的人类相互行为约化为上帝式的拍卖人的试错,通过一系列的试错过程来保障“一般均衡”的存在,从而实现个人逐利行为与社会福利的结合。尤其是,现代经济学充分利用数学分析手段为一般均衡理论建立了严密的数学模型,不仅为论证了个人的逐利行为将增进社会的福祉水平这一“无形的手”原理,而且论证了自由市场竞争将实现帕累托最优这一福利经济学定理。

     显然,正是基于先验的逻辑前提和形式的逻辑关系,现代主流经济学发展出了静态的均衡分析范式,确立了“理性”行为假说和市场有效假说,从而为其市场理念提供理论支持。然而,正是由于现代主流经济学所持有的市场理念是建立在抽象化和逻辑化的分析基础之上,这就意味着,它所论述的是逻辑化的市场而非真实的市场逻辑。这也正是张维迎等一直鼓吹对市场的理解需要进行逻辑分析的根本原因。问题是,这种逻辑化的市场毕竟不是真实世界中的市场,以这种抽象逻辑为基础的现代经济学理论也必然会偏离了人类社会的现实:不仅无法解释真实社会经济现象,更无法解决现实社会经济问题。譬如,“一般均衡”依赖于“完全竞争”这一条件,而完全竞争下每个厂商都只能是价格的接受者。问题是,既定价格下还存在“竞争”吗?在很大程度上,竞争本身就体现了非均衡现象,而现代经济学中的一般均衡、存在性问题、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完全竞争等都只是培养一种对永远不可能实现的竞争之终结状态的关注,却放弃了将之视为一个动态过程的思考。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主流经济学描绘出了一个人人向往的伊甸园,却没有且无法提供一个接近伊甸园的途径。

     可见,现代主流经济学发展出的是一种逻辑化的市场。德格利戈里就指出,“许多经济理论家可以对通过市场来解决问题提出看似有理的和/或合乎逻辑的观点,其中一个原因是他们赋予问题一个纯粹的市场定义。”[5]这种逻辑化市场的基础是基于自然主义思维和还原论思维,相应地,这种逻辑化的市场机制有这样两大基本特征:(1)交易主体是个人、企业组织等自然主体;(2)交易基础是基于纯粹力量的博弈。一方面,基于自然主义思维,现代主流经济学把个人和企业组织等都视为自生自发的自然之物,因而市场博弈就发生他们之间;另一方面,基于还原论思维,现代主流经济学又将个体和企业等都还原为同质的原子体,它们具有平等的交易地位并遵循同样的市场规则,从而可以实现公平的交易结果。问题是,(1)个体和企业组织等市场主体并非自然之物而是社会之物,它们都与一定的社会文化和制度结构相联系;(2)这些市场主体的社会地位是不平等的:每个人所拥有的社会地位和权力是不同的,而企业组织的规模则相差极大。事实上,社会制度和市场规则本身都是个体力量或集体力量博弈的产物,从而往往由强势者所制定并体现其意志;因此,无论个人间的交易还是企业组织之间的交易或者作为消费者的个人与作为生产者的企业之间的交易,强势者都可以获得更大比例的收益份额,从而就不是公正的。这些都意味着,现实市场机制的运行根本就无法达致逻辑化市场所“构设”的那些结果。

三、信守逻辑化市场理念的偏误

     在很大程度上,张维迎对市场的鼓吹也就是基于现代主流经济学教材中抽象的形式逻辑,从而具有明显的先验性和静态性。不过,为了给自己的市场理念进行辩护并赢得青年学子的追随和支持,张维迎也求助于传统智慧,这种传统智慧主要有两个:一是斯密的“无形的手”原理,二是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问题是,张维迎并没有真正理解斯密和哈耶克学说的全面内涵,更缺乏对这些理论中的片面性进行批判性反思的能力,从而就造成了一种绝对化的市场信念。

     一方面,张维迎不时地引用斯密对“无形的手”的描述:“有一只看不见的手,使你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为别人创造的价值,比你主观上想着为社会作贡献时创造的价值更大,这就是市场和经济的奇妙之处。”[6]问题是,(1)斯密并没有揭示“无形的手”是如何运行的,而是诉诸于自己所熟悉当时的习惯法,从而无意识地人格化和永久化了当时的习惯法,甚至将这些习惯视为上帝的法则。事实上,汪丁丁就指出,斯密的“无形的手”本身依赖于他的“先定和谐”思想,而这种思想又来自加尔文教派和斯多葛学派的影响。[7](2)斯密本人也不是现代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那种自由放任主义者,而主要是用自由放任主张来限制当时国王及其臣僚对经济的任意破坏,从而促进当时的严格管制政策向自由贸易方向转化。事实上,斯密明确指出,自由贸易将会导致垄断,并进而造成社会收入的两极化和各个社会阶层的异化,从而对纯粹市场机制和那些私利行为充满了警惕。(1)斯密认为,国防的重要性胜于国家财富的增加,如果自由贸易最终促使别国的军事力量提高或英国军事力量削弱就应该遭到反对,因而赞成作为英国重商主义堡垒的《航海法》,主张对谷物出口实行某些限制。(2)斯密认为,那些整日盘算个人利益的资产阶级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自己能在什么程度上促进这种利益,而且,他们的个人利益“从来不是和公共利益完全一致”,“他们的利益在于欺骗公众,甚至在于压迫公众。事实上,公共也被他们所欺骗所压迫。”[8]显然,斯密尽管信仰市场,但绝不是商人或特殊利益集团的辩护士;相反,他的目标在于说服立法者,抵制对商人既得利益集团的支持而采取行动促进共同利益。[9]为此,罗斯巴德甚至宣称,“斯密并不是应当被尊称为现代经济学或自由放任学说创立者的某个人,而是更接近于保罗.道格拉斯在1926年芝加哥纪念《国富论》时所描绘的形象:卡尔.马克思的一位必要的前辈。”[10]

     另一方面,张维迎又把其市场逻辑攀附上了奥地利学派尤其是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思想,认为市场和机制有助于陌生人之间的合作,并推动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确实,哈耶克曾强调,社会的发展就是要增加机遇,促使个人在天赋和环境形成某种特别的组合;同时,促使知识(信息)能够迅速地传播至那些能够利用它们的人士,并为他们所用。为此,哈耶克特别重视个体知识在个人决策和行为中的作用,强调市场机制提供的一般抽象规则对个体行为的预期作用,并由此发展出了他的基于市场演化的自生自发社会秩序理论。问题是,(1)哈耶克出于提防政府的“理性自负”而强调个人知识的重要性,为防止政府理人基于私利目的的管制和干预而强调市场机制的一般规则,但由此却忽视了社会伦理对协调分立行为和促进社会合作的基础性作用。事实上,布坎南就指出,“哈耶克对人类改革制度的有意识努力极不信任,以致他毫无批评地接受了进化论的观点。我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赞同哈耶克对社会改革和制度改革所持的怀疑主义态度,但却不须把进化过程提升到具有理想作用的地步。”[11](2)哈耶克基于知识的分散而强调价格对社会行为的协调功能,但他所指的并不是当前教科书所界定和推崇的静态均衡市场,而是体现为一种动态的发现过程和程序。事实上,哈耶克在20世纪30年代的辩论中就批判巴龙、兰格等太依赖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范式,把市场价格视为每个市场参与者面对的反映所有其他市场参与者活动的社会估价,以致每个市场参与者都独立地将实际价格当作给定的数据并据以调整自己的行为。(3)哈耶克基于市场的发现功能而推崇自发的市场秩序,但他也明确指出,我们不能认为自发的市场秩序从整体上具有完全的自我调节性,为了去实施使自发的市场秩序得以形成所必须的规则,另外一种类型的制度——一个组织,即政府组织——也是需要的。[12]事实上,尽管抽象的市场规则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确实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任何规则的形成都并非仅仅是个体之间简单互动的结果,更不仅仅是个体之间博弈均衡的编码化,而是渗透了人类的理性意识,涉及到群体性的努力;同时,任何市场规则都不是完美的,都无法揭示全部信息,从而纯粹的市场机制作用往往会使社会经济陷入困境,历史和现实的大量证据都说明了这一点。

     显然,张维迎的“市场逻辑”并没有真正全面地体现斯密和哈耶克的洞见,而主要是接受了主流经济学教材中所宣扬的那种被逻辑化了的市场。尽管这种逻辑化市场可以溯源到奥地利学派个人主义思维和古典放任主义的结合,但它却舍弃了其中的丰富内涵,而是基于边际分析思维进行提炼和“构设”;同时,现代主流经济学不仅基于理性选择理论而把人类社会的行为和现象都视为理性选择的结果,而且还基于社会达尔文主义而将自在存在视为合理的。为此,现代主流经济学极力强调对市场的捍卫,张维迎强调:“一个真正的经济学家一定是市场经济坚定捍卫者。如果我们不需要市场经济,就不需要经济学家。”[13]然而,这种对逻辑化市场的捍卫显然建立在先验信念之上,却远离了社会现实。(1)尽管市场主体确实会如斯密所宣传的那样通过生产和交换来获取他需要的东西,但是,生产和交换却不是获得满足的唯一方式,相反,人们尤其是强势者还会通过掠夺和转移的方式占有他人的东西,而市场中个体的地位和力量本身就不是平等的。(2)尽管市场上确实如哈耶克说“存在一些完全不受人的愿望支配的力量,它们的作用加在一起,造成了一些对个人努力有促进作用的结构”,[14]但是,现实市场中的行为者却并不一定会自发地采取的合作方式,从而市场互动也不一定导致合作秩序的不断扩展。

     可见,尽管很多经济学者崇尚市场机制,但从根本上说,他们真正捍卫的只是主流经济学教材上所描述的一种逻辑化的市场,这种逻辑化的市场由于基于自然主义思维和还原论思维将异质性市场主体还原为同质的原子个体,从而也就不仅舍弃了对市场交易的权力结构分析,而且忽视了市场主体的真正行为逻辑。事实上,在现实世界中,市场主体的认知往往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往往还会存在侥幸心理;同时,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也不是自然和谐的,而是存在明显的冲突。因此,市场主体在互动中并不会自觉地采取交换和合作的方式,而是会遵循某种既定的习惯,甚至还会刻意地寻找采取掠夺和剥削方式的机会。赫舒拉发就写道:“有时候,人也会攻击其他对手、从老板那里偷东西、欺骗客户。这样虽然不道德,但是也确实能获得成功。”[15]显然,正是基于原子个体的假设和形式理性的逻辑,这种逻辑化市场处处散发出迷人的芬香,为人类社会勾画出了一种诱人的图景,以致一些经济学者也就看不到真实市场的内在缺陷。张维迎甚至说,“所谓市场的缺陷,很大程度上是市场批判者的臆想和由此导致的政府干预的结果”。[16]

     当然,这种逻辑化市场可以追溯到斯密,他秉承了启蒙运动的乐观主义精神而发展了先验的“看不见的手”原理,从而夸大了市场的和谐一致;与此不同,马克思深深地认识到了市场的阴暗面,并将冲突和斗争摆到了社会活动的中心位置。为此,罗默写道:“斯密和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斯密论证说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会导致对所有人都有利的结果,而马克思论证说这种话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将导致无政府状态、危机和基于私有财产的制度本身的解体。因而,在斯密看来,社会成员采取的利己行为的集合对社会而言就是最优的,而这在马克思看来却是次优的。斯密说‘那只看不见的手’在指导个人,利己的人所采取的那些行为社会而言会是最优的,尽管他们并不关心这一结果;而马克思则把‘那只看不见的手’必做竞争的铁拳,它把工人砸碎,使他们的处境比他们在另一可行的社会制度,即基于财产的社会所有制或公共所有制的社会制度的处境更糟。”[17]承袭两人的思维,就形成了马克思经济学和现代主流经济学这两大学说,并产生了对待市场的不同态度。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差异又可以归结为两者对市场主体的认知差异:马克思经济学深刻地认识到市场主体的不同质性,从而倾向于使用权力结构分析;现代主流经济学则将市场主体视为同质的,从而发展了抽象理性分析。

四、现实世界中的市场逻辑剖析

     现代主流经济学之所以捍卫纯粹市场而反对人为干预,就在于将逻辑化市场混同于现实自发市场,而这种混同又源于将市场视为一种外生于人类意识和活动的自然之物。在现代主流经济学看来,作为自然之物的市场有一定的发生、发展和演化的自然规律,而人为的干预则会扭曲这种自然规律。问题果真如此吗?其实,无论是行为者偏好、市场价格还是市场机制以及社会制度等都不是先验的,而是由人类创设的产物。尼克尔森就写道:“制度影响人类选择是通过影响信息和资源的可获得性,通过塑造动力,以及通过建立社会交易的基本规则而实现的。制度创新通过提供更有效的组织经济获得的途径而对发展做出贡献,而这些途径通常导致经济基础性的调整。”[18]正因如此,我们应该对现实市场进行审视,剖析市场机制的真实逻辑,从而挖掘其内在的问题,而不能简单地将市场逻辑化和合理化。那么,我们又如何认识市场的真实逻辑呢?一个基本思维就是:破除还原论思维,考虑现实世界中市场主体的异质性,从而引入权力结构进行分析。据此,这里针对上述逻辑化市场理念逐一进行拷问。

     首先,市场主体的行为是自由平等的吗?现代主流经济学的逻辑化市场将市场主体视为同质的原子个体,它们根据有利于自身的功利原则采取行动而不受外来干预,从而是平等自由的。但显然,这里存在两个基本逻辑问题。(1)这种不受干预的自由只是消极自由,这种无干涉的消极自由实际上体现了马克思所讲的“物的依赖性”社会关系。马克思写道:“每一个主体都是交换者,也就是说,每一个主体和另一个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后者与前者发生的社会关系。因此,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19]但是,马克思又认为,抽象而普遍的外部关系只具有形式上的平等,此时个人转而受到资本的支配。(2)市场异质主体所享有的自由并不是同等的,这在贫富分化的社会尤其如此。史蒂文斯写道:“政府对人们实施强制而市场是非强制性的,这不过是一种过分简化的说法。市场也以非常现实的方式强制人们。富人和穷人不可能同等自由地作出经济决策。如果你是穷人,你可以自由地为低工资工作或撤出你的劳动,这取决于比地生存的偏好。如果你是失业的煤矿工人或钢铁工人,没有任何人告诉你必须移居到其他城市或州,但你仍然受到市场的强制。不管怎样,市场和政府间存在区别,区别之一是买卖双方自由和自愿决定价格和产量的相对程度。自愿行为程度越大,我们就说市场起更大作用。政府施加在自愿行动上的约束越大,市场发挥的作用就越小。”[20]因此,纯粹市场中的自由只是金钱权力的自由,而金钱的依附者则只是保留的形式的“自由”。加罗蒂(R.Garaudy)就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自由称为热带丛林法则——自由鸡棚中的自由狐狸。”[21]然而,现代主流经济学却不从人类的需求实现以及市场交换的后果来剖析自由的程度,而是在自然主义思维支配下将基于力量的市场机制与“自由”交换等同起来,从而形成了支配性的市场化原教旨主义。显然,这种逻辑化市场观只会误导社会大众对真实市场的认识,并使得真实市场的实践遭到进一步的扭曲。

     其次,自发市场机制可以实现分配的公正吗?按照现代主流经济学的逻辑化市场理念,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企业在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处生产以获得最大化利润,因而每个生产要素所获的报酬必然等于其边际贡献;同样,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市场主体在供求平衡处交换以获得各自的最大化剩余,因而不受干预的市场交换结果是公正的。但显然,这两者都存在严重的逻辑缺陷:(1)体现劳动贡献的边际生产依赖于生产要素之间具有独立性和生产规模报酬不变这两大条件,而这两大条件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不存在的;(2)体现公平剩余的市场交换依赖于初始资源的平等占有和交换程序的公正合理这两大条件,而这两大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也很难得到满足。事实上,市场经济中劳动收入往往不是基于贡献原则而是社会原则,决定于特定的分配规则以及由此支持的谈判力量;当异质性市场主体存在明显不对等的社会地位时,无论是资源的初始占有还是财富转移的程序制定都控制在少数人手中,从而就无法实现所谓的分配正义。同时,异质性市场主体因个体力量的差异也难以实现交换平等:(1)交易起点上,因资源的占有以及财富的集中而存在交易主体地位上的不平等,这是马克思经济学强调的;(2)交易过程中,因交换程序的不健全以及信息机制的不通畅而出现交易剩余分配上的不公正,这是现代经济学所关注的。因此,纯粹市场下的分配往往只是有利于掌控金钱权力的一方,有利于具有更大势力的狮子以及善于利用规则的狐狸,而对于弱小的羊群则是相当不利的。

     其三,自发市场机制可以促进收入的均等化吗?现代主流经济学尽管承认因劳动能力的差异而产生的收入差距,但又认为,收入差距在拉大到一定限度之后就会出现缩小的趋势,这就是库兹涅茨发现的倒U型收入分配规律。为此,大多数主流经济学家都为现实收入差距辩护,反对人为干预来缩小这种收入差距,而期待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否则收入差距只会拉大而不会缩小。如张维迎就认为,“市场越开放、政府干预越少的地方,收入差距越小。”[22]然而,这里我们必须分清收入差距变化曲线中前后不同变化趋势的不同原因。(1)收入差距变化曲线中前一段的扩大主要源于自发市场的马太效应,这种马太效应最终会导致社会收入分配两极化,这也是坎梯隆、马克思等很早就提出的所有权集中规律。事实上,财产权利本身就是指并不需要符合特殊功能性角色的权利,而当控制权附属于可转让媒介时就会发生积聚或集中乃至出现失衡;显然,财产权利可以作为初始权占有,也可以来自以前所有者的转让,这种易积累、易积聚和易转移等特性也就会产生自发的集中。(2)收入差距变化曲线中后一段的缩小主要源于社会干预的转移效应,这种社会干预主要促使弱势者的力量联合和直接的立法来保障弱势者的基本诉求,这也是康芒斯、加尔布雷思等强调的抗衡力量。事实上,收入分配本身就是社会力量博弈的结果,而随着财产权利的集中,其所有者将在谈判中拥有越来越强大的权势,从而也会获得越来越有利的收入份额,这是一个自我强化的过程,也就是市场经济中的马太效应。为此,一个良善的社会就体现为:存在一系列法律来限制那些附属于特定功能角色的财产权利的使用,使之不会因累积效应而膨胀,这也正是民生主义的经济干预政策之理论基础。同时,正是通过抗衡力量的引入以及对财产权利的“约束”壮大了弱势者在谈判中的力量和地位,从而最终使得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趋势出现缓和甚至转向缩小。

     其四,自发市场机制可以达致社会效用的最大化吗?现代主流经济学认为,“无形的手”可以实现个人利益与他人或社会利益的和谐一致,从而个体私利行为将会导向社会福利最大化。例如,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生产者就会趋向于生产那些消费者比较偏好并愿意出高价的产品;同时,生产者还会通过不断提高技术、减少浪费来降低生产成本以获得更大的价格优势,而这又有利于消费者剩余的提高。显然,每个消费者剩余的提高也就是社会效用的提高,因而现代主流经济学强调,纯粹市场机制必然会导向社会效用的最大化。问题是,(1)个人效用并不等同于社会效用,而市场机制则是以效益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结果,每个人追求私利最大化而往往置社会需求于不顾,从而导致了商品集体选择的不平衡。(2)“无形的手”原理是以不存在外部性为条件的,而外部性在现实市场中却普遍存在;外部性的一个显著效应就是人们的需求往往受到他人的影响,从而产生了很多非真实性需求。事实上,现代社会的商品生产越来越不是体现消费者主权而是生产者主权,究其原因有二:(1)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数量是不平等,较少数量的厂商更容易形成同盟;(2)生产者和消费者对产品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厂商更了解产品的质量和成本等。正因如此,纯粹市场经济体系并不能提供满足社会大众需要的产品:(1)市场机制所激发的效益原则往往会忽视社会目标,从而导致私人富裕和公共贫困共存;(2)现实市场中生产者往往比消费者拥有更大权力,从而导致生产往往是生产者基于利润的供给而不是消费者基于需求的诱导。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现代社会生产和创造出越来越多的并不紧迫的私人产品需求,而那些更紧迫的公共品需求却存在明显的滞后和不足,这是加尔布雷斯在《丰裕社会》中指出的。

     其五,自发市场机制可以推进社会制度的帕累托优化吗?福利经济学第一、二定理将市场竞争和帕累托优化联系在一起,帕累托优化原则强调变动过程中没有任何人的利益受损,这与西方社会的基本价值观相适应,因而帕累托优化也就成为现代主流经济学评估制度变迁的基本原则。问题是,(1)导向帕累托优化的是有效市场,它以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为前提,而这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满足不了的。格林沃德-斯蒂格利茨定理指出,当市场不完备、信息不完全时,市场从来不会自己达到限制性的帕累托最优。[23](2)根据抽象的逻辑化市场理论,不损害任何一人利益的帕累托优化似乎是可行的;但在现实的市场逻辑中,帕累托优化作为制度改革的原则会遇到严重的问题,即使实行了也可能造成社会的不正义。事实上,以帕累托优化作为制度改革的原则具有这样的问题:(1)这一条件似乎太强了,从而影响了它在指导实践中的可行性。究其原因,任何社会制度都关涉大量的个体,而这些个体之间的利益又难以形成一致同意的社会福利函数;因此,政策或制度的任何变动都将几乎肯定会给某些个体带来成本,从而必然引起这些受损个体的反对,进而导致制度变迁和改革的滞后和中断。(2)这一条件又似乎太弱了,从而在实践中具有强烈的保守性。究其原因,帕累托优化原则只要求没有任何人遭受损失,而没有考虑改革受益的分配比例问题;因此,它可以被用来为基于力量结果所界定的那种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任何制度变革取向进行辩护,成为维护和强化既得利益者的工具。这些也都在德沃金的《原则问题》一书中得到强调。

     其六,自发市场机制可以推动社会秩序的持续扩展吗?现代主流经济学认为,市场主体的逐利行为可以充分利用市场上的分散信息,促进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秩序的持续扩展,因而自生自发市场秩序也就构成了哈耶克社会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问题是,包括哈耶克在内的几乎所有经济学家都没能够清楚地揭示市场是怎样处理庞大信息的,也没有指出何种市场能够最有效地处理这些信息。事实上,市场主体为了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刻意隐瞒私人信息乃至会故意制造出错误信息,从而引发并加剧社会秩序的混乱。(1)人类社会的历史实践就表明,基于自发秩序演化的社会发展结果并不像哈耶克所宣称的那样只朝演化这一维方向前进,而是往往会呈现出另一种内卷化的状态;(2)奥地利学派的门格尔、维塞尔、拉赫曼以及科兹纳等人也都认识到市场竞争在协调个人计划方面并不必然具有效率,从而不能过分信任自发秩序的扩展性。[24]一般地,社会秩序的扩展就意味着分工半径的延伸和社会合作的深化,但现代主流博弈论基于个人理性的社会互动就得到了囚徒困境的结果;显然,囚徒困境表明,现代主流经济学所引以为傲的理性行为实际上潜含了“致命的自负”。其实,现代主流经济学之所以把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视为扩展性的,就在于它坚持私利和公益之间存在自然和谐一致的观点,而这种一致性又是建立在人具有长远理性的基础之上。但这种逻辑显然是有问题的:(1)基于行为功利的个体理性本身具有短视性,它往往关注一次性或短期的功利量;正因如此,基于个体理性的行为往往就达不到集体理性的结果,以致社会经济中的囚徒困境和混沌现象比比皆是,如金融泡沫、各种经济风潮都是如此。(2)短视的功利性也会造成市场秩序的规则扭曲和竞争失度,导致市场信息的扭曲以及相应的交费费用飙升,造成自然和社会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枯竭,从而阻碍市场秩序的持续扩展。事实上,整个资本主义的发展基本上都是以经济的不断波动和资源的巨大浪费为基础的,这不仅为马克思所强调,而且熊彼特也认为,资本主义问题的关键不是管理现存结构,而是如何创造和毁灭它们,这一过程也就是所谓的“创造性毁灭”,这是经济发展的本质。

     最后,自发市场机制可以实现“优胜劣汰”结果吗?现代主流经济学承袭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自然主义思维及其衍生出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思潮,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生物学教条运用到人类社会之中,从而把现实存在的都是为合理的。例如,“私利追求有助于整个社会的繁荣”,“以供求来决定商品价格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市场中的经济人行为是合法的,甚至也是合理、合情的,否则就会被淘汰”,“强者获利符合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说”,诸如此类都是写证。正因如此,现代主流经济学倾向于为巨大的收入差距辩护:(1)富人应该得到他们的收入和财富,因为他们是适应社会的,而且他们是通过使自己变得有钱或者保持有钱证明了自己的适应性;(2)穷人之所以贫困都是他们自己犯错误的结果,他们往往智力低下、不务正业、没有远见和缺乏雄心。例如,美国的一位牧师拉塞尔.康韦尔布道时就说:“值得同情的穷人是非常少的……去同情一个上帝已经对他的罪行进行惩罚的人,从而在上帝还在惩罚他的时候去帮助他,毫无疑问,这是不对的。”[25]问题是,只有在公平的规则下,竞争的优胜才是优秀者,人们所获得的报酬才等于他的贡献。而迄今为止的社会制度和市场机制都是基于力量博弈所决定的,主要体现为强势者的偏好和意志,因此,人们获得的收入往往不是体现他的贡献,而是体现他的权势。很大程度上,现实社会中的那些高收入者只不过是特定分配规则下的优胜者,而不是为社会做出相应贡献的优秀者;而且,一个人越是能够适应和善于利用社会分配规则,就越能以较小的贡献获得较高的收益,从而也就越容易成为社会竞争的优胜者。也即,人类社会中存在一个明显的“蟑螂性存在法则”:那些善于利用现有分配规则并具有攫取他人或社会利益的强大能力的人往往更容易生存和繁衍;而且,市场机制越不成熟、社会制度越不完善、分配规则越不公正,蟑螂性人物就越容易生存和繁衍。显然,将市场机制与社会达尔文主义联系起来实际上就是体现了这些蟑螂性人物的利益,马克思将这些人称为社会寄生虫;而布罗姆利则指出,“自由市场很容易变成仅仅是保护原有制度设置的另一种说法,其目的是保护那些在现状中受益的人。”[26]

     可见,现实世界中的市场远非主流经济学教材所宣扬的逻辑化市场那样完美,而是存在一系列的严重缺陷:(1)异质性市场主体因所处地位的差异而享有的自由程度是不同的;(2)自发市场机制下的收入分配主要是基于社会原则而具有较强的不公正性;(3)自发市场机制内在的马太效应会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两极化;(4)自发市场机制下的产品供给主要是基于生产者的收益原则而非消费者的效用原则;(5)自发市场竞争因社会函数的阿罗不可能定理等原因而难以顺利导向帕累托优化;(6)自生自发市场秩序的扩散往往会因个体理性的短视性而陷入囚徒困境状态;(7)掠夺性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往往是善于利用既定规则和利用权力设计规则的蟑螂性人物。事实上,主流经济学教材中所崇尚和宣扬的那种逻辑化市场在现实世界中是根本不存在的,赫什莱佛就强调:“主流经济学一直都着重传达虽然重要但又较为片面的一点,那就是自利可以带来善意,以至于几乎把其阴暗面都忘掉了。”[27]而且,以教材中的逻辑化市场来为现实市场辩护,为那些不合理的现实事物进行辩护,只会强化现状,从而看不到现实世界中的问题,更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方向和途径。布罗姆利写道:“制度架构的原状几乎是不存在的。想象原状是自然的是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论;想象原状能实现一些有用的且超凡的目标——譬如改善社会福利——是犯了目的论的谬论。原状只有一个可取的特征——它保护了那些在其中生活得非常舒服的人,但损害了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事实上,拥护自由市场只是为那些在原有制度中生活得很舒服的人服务的战斗口号。这就像那些拥有令人愉快的经济资产的人坚持认为政府的首要目的是——当然他们指的应该是——保护财产权。提出这个论断的人根本没有顾及穷人和不幸的人。”[28]当然,这里仅仅是对现实世界的市场逻辑及其实际结果作一简洁的归纳总结,而每一部分的深入剖析都由其他专门文章展开

五、尾论:区分逻辑化市场和真实市场逻辑

     通过仔细的剖析,我们就可以发现真实世界中的市场逻辑和经济学教材中的逻辑化市场之间的差异:真实世界中的市场主体是异质的,其行为嵌入在社会制度和文化伦理之中;逻辑化市场却把市场主体还原为同质化的原子个体,其行为往往遵循经济模型中所使用的那种精于计算的理性选择方式。正是基于理性的形式逻辑,现代主流经济学认为,自利的个体会在“无形的手”引导下会自发地导向合作,因为完全理性的个体会考虑他们当前的选择对未来的后果影响,从而互惠机制就成为自利的个体选择合作的主要动力。但考虑真实世界,每个人并非如此完全理性并能考虑长远,尤其是,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更加使得人们的机会主义成为可能,从而导致合作并非就是自发市场秩序的必然结果。范伯格就写道:“尽管互惠机制很重要,但是我们不能期望它在整体上能够为囚徒困境情况中的合作行为提供足够的激励,而这种激励在一些特定的限制条件下是可能的。……在互惠机制不能产生足够的非正式的私人制裁去阻碍欺骗的情况下(比如由具有高度流动性的个体组成的大群体),我们就会要求有组织的实施措施来使合作的行为规则成为可行,无论这种有组织的实施措施是建立在被相关群体所采用的刻意协议的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还是由足够强势的一方来实施。”[29]同样,康芒斯也写道:“合作并不是产生于一种预先假定的利益的协调,像以往经济学家相信的那样。它之所以产生,是由于有必要从所期待的合作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造成一种新的利益协调——或者至少是秩序,如果不可能做到协调。这就是那种说服、威胁或强迫的谈判心理。……协调不是经济学的一种假定的前提——它是集体行动的后果,这种集体行动的目的就在于维持那管制冲突的规则。”[30]

     正是基于逻辑化市场信念,现代主流经济学推崇市场机制,推崇基于力量的自由交换,从而为市场收入以及相应的社会分配结构进行辩护;但在现实世界中,每个市场主体的谈判势力是不同的,从而必然导致获得的收入份额不等同于其劳动贡献,与其应得权利相差更大。这可以从如下两点审视。(1)个体间直接交换的结果根本上取决于他们的力量对比,从而必然有利于强势一方;因此,纯粹市场机制下的收入分配根本上不是体现个人的劳动贡献或者应得权利,而是基于力量博弈的均衡结果。(2)影响博弈均衡的力量结构很大程度上又是社会制度的函数,一个社会的文化风俗和法律规章都构成了个体在直接博弈中的力量因子,从而影响博弈的均衡和收入分配结构。马克思很早就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中,工资水平根本上取决于劳资的力量对比,其中劳动者处于极端劣势的一方,之所以如此就在于生产资料为少数雇主所占有;特别是,当面临庞大的失业军时,单个劳动力的谈判力量往往非常低,从而只能获得较低甚至是最低生活费的工资。正是由于在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中,根本就不存在如主流经济学教材所设定的那种在经济力量和社会地位上都相似的同质个体,社会个体无论是在自然力量还是社会地位上都是不平等的,这些不平等就构成了现实市场中交换主体的权力差异以及交换程序的利益偏向,并对市场交换的供求关系以及最终的工资水平产生了根本性影响。

     显然,考虑真实市场中的主体异质性和力量结构,基于力量博弈得出的必然逻辑结果是:分配正义的缺失。同时,分配正义的缺失反过来又巩固和加大了不平等:社会不平等程度越大,导致分配制度就越不正义,越是体现了强势者的意志和利益诉求,从而导致社会的收入分配越不平均,进而又扩大了社会的不平等程度。正是基于这种循环,人类社会就如卢梭所说,由早期的自然不平等发展到了现代的社会和政治的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状况往往体现了一个社会的平等程度以及由此衍生的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因此,为了促进社会的分配正义,就需要积极通过社会制度的创设和完善来改变不平衡的力量结构,如《劳动法》、《工厂法》等社会制度往往可以改变劳资谈判的力量对比。[31]事实上,正是由于真实世界的市场逻辑将会导致有利于强势者的收入分配以及收入财富的不断集中,导致那些善于利用不公正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的蟑螂性人物不断滋生和繁殖;而基于教材上的逻辑化市场信念来为真实世界的市场辩护,则维护和促生了社会业已存在的恶现象,并进而加剧了不断升级的恶性竞争和社会矛盾。为此,一个有责任心的学者就应该关注现实社会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和不正义性,关注社会正义的演化和发展,而不应该简单地将个体间直接的博弈均衡合理化,更不应该简单地把强势一方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同样,一个有责任心的政府更应该关注现实市场机制的缺陷,要通过规则的制定等不断完善现实市场,而不能简单地将其应尽的责任推给市场,更不能将市场等同于那种纯粹基于力量决定的“自然”市场。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教材上的逻辑化市场和真实世界的市场逻辑进行区别,不能将理论的虚构当成现实的存在并为现实辩护,甚至由此将现实市场的问题都归咎于人类干预的结果,这犯了交叉混同谬误。[32]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进一步审视巴斯夏的一个观点:“社会主义者和经济学家最深刻、也随无法调和的分歧在于:社会主义者相信,人们的利益从根本上是对立的;经济学家则相信,人们的利益天然是和谐的,或者说,必然会一步一步地实现和谐,这就是全部分歧所在”,“从人的利益根本对立这一前提出发,逻辑上,社会主义者必然企图寻找某种组织,以消灭利益冲突,只要有可能,甚至要消灭人们心中的自私之情”,相反,“如果上天没有错,如果它按下面的方式安排了万物:在正义的法则之下,人们的利益总是会自然地以最和谐的方式彼此调适……那么,对法律,我们只能要求其维护正义、自由和平等”。[33]其实,这两个流派都搞错了:一方面,就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本质而言,互补性是根本性,无论是个人能力的发挥还是整体利益的做大都依赖于个体之间的共同合作;另一方面,就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现实而言,冲突性是迄今为止的主要特征,因为做成的蛋糕毕竟无法满足那些欲求无限的所有个体。显然,无论是社会主义者还是主流经济学都没有能够对本质和现实之间做出区分:社会主义者看到了现实,却将现实看成了本质;那些主流经济学家则解释了本质关系,却以为这种本质关系会在现实中自然呈现。只有对现实世界中的市场逻辑和教材上的逻辑化市场有清醒的认识,我们才能避免两种极端态度。肖特就曾指出,“这个世界的人似乎分为两类:一类人认为市场是医治一切问题的良方,另一类人认为市场是引致市场所有问题的根源。”[34]

     事实上,本文集中考察现实市场的内在缺陷,并不是要贬抑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更不是要否定市场经济在现代社会中的主体地位,而是为了深化对现实市场运行逻辑的认知,反思基于主流教材上逻辑化市场的政策误导,从而促进现实市场的改进和完善以防止市场机制的内在问题积累得越来越严重,乃至危害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市场机制之所以可以通过人为的努力不断加以完善,就在于它并非如现代主流经济学的逻辑化市场理念所认定的那样是自然之物,更不等同于“新自由主义”宣扬的资本主义市场;相反,市场本身就是人类的一个创设,它的合理性也依赖于我们对现实市场逻辑的认识以及我们对社会发展的认知。其实,按照马克思和布劳代尔等人的理解,市场机制的积极功能就在于促进交易的公正合理,并有效实现社会的互惠合作,而这种功能得以发挥的基本前提是存在社会经济地位大致平等的市场主体。为此,布劳代尔等认为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不是自由市场而是垄断,马克思则强调要重建基于个人所有制的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着眼于现实世界中的市场逻辑而不是逻辑化的市场理念,马克思在承认市场促进资本主义物质发展的同时,也对市场潜在的问题进行深刻的解释,并通过所有制的改造等措施来为市场交易提供更平等的基础;在马克思心目中,取代资本主义旧社会的共产主义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5]因此,要使市场机制公平有效地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存在社会经济地位大致平等的市场主体,而这有赖于抗衡力量的引入,从而也就需要积极发挥政府的作用;同时,还应该且必须不断调整和修正市场规则和市场伦理,将市场竞争与社会公平有机契合起来,从而不断完善和优化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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