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将在创业板发审中严查PE腐败
随着7月26日创业板发行申请的受理,创业板也将正式开闸。记者近日了解到,证监会将在创业板发审中严查PE腐败。而对于保荐机构人士提出的企业中的确存在对赌协议问题,包括业绩增长和股权对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对此展开了研究讨论。
加强信息披露防PE腐败
在上周举行的创业板发行制度培训中,证监会一位高级官员强调在创业板发审工作中要严查PE腐败。
负责创业板发审的部门负责人表示,要加强信息披露以防范PE腐败。“创业板发行人的股份情况披露,包括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发行前一年新增股东的情况。我们要特别防范PE腐败,所以要对此进行披露,如新增股东的持股变化、取得的价格、方式、时间,如果是战略投资的必须说明战略关系。”
上述官员表示,希望律师重点检查创业板发审企业的股权纠纷情况。“律师应该检查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控制权是否稳定,比如那些过去几年里股权变动很复杂的企业,必须看清其股权上存在潜在纠纷,工会持股、职工股、信托、委托持股、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最近股权变动情形,私募、股东与发行人、管理层之间是否存在导致股权变动的相关协议安排。”
PE与企业存在对赌协议
“这涉及到了PE与创业企业的对赌协议。”正在辅导多家创业企业上市的一位保荐机构人士对CBN表示,一般有PE进入的企业都存在对赌协议,多以业绩增长为主,尽量少涉及股权安排,因为股权转让受法律限制较多,如《公司法》限制发行人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董事、监事、高管每年只能转让所持股份的25%。
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月初就创业板涉及的法律问题召开研讨会,其中涉及到了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对赌协议一般指PE和创业者之间约定业绩增长目标,若达到则PE向创业者支付股份或者现金激励,若达不到则创业者需向PE转让股份或现金本息,甚至是控制权。
对赌协议有可能使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和存在不确定性,并可能导致公司管理层变化,因此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对对赌协议不予披露。当时,参与研讨会的代表们认为,这种不披露有可能构成虚假陈述或欺诈,对对赌协议如何进行合理的信息披露是需探讨的问题。
有律师主张对赌协议应该在上市之前进行披露,以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便于公众监督。此外,现实中也存在企业只披露与PE、VC 所签订的主协议,而对可能存在的一系列的补充协议不进行披露,中介机构有时也较难查证,从而将对赌条款掩盖起来。对此,在目前可行的做法是建议律师要求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对对赌相关事项向其作了充分披露。
负责创业板发审的上述人士强调,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信息披露,不能只披露原协议不披露附属协议。
对于存在现金补偿的对赌协议,监管部门可能担心融资以后,资金的用途会被控股股东用来偿还PE,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证监会还关注对赌协议本身是否足够完整,是否存在一些条款或者协议没有披露,比如在实践中就存在没有披露的PE代持问题,这也是存在腐败风险的灰色地带。
名词解释
PE腐败
PE腐败是近年国内新出现的词汇。信中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汪潮涌对此解释是,一些号称但并非真正PE的投资人士通过各种关系拿到上市前的投资机会。他们知道证监会已经开始要审核,知道上市的时间表,通过各种关系、各种各样的运作拿到上市前这些公司的投资额度,然后把额度加价卖给别人,这其中存在腐败风险。作者:陆媛
国家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创业板
记者22日从科技部了解到,科技部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方案》提出,给予创新型企业支持措施,包括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扩大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方案》指出,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形成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降低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技术对外依存度,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政府的支持措施方面,包括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全社会资源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落实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政策,包括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创业投资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等重点政策。
此外,《方案》还提出要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建立科技金融合作机制。包括:加强技术创新与金融创新的结合,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杠杆和增信作用,引导和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信贷支持;通过贷款贴息等手段鼓励和引导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扩大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科技保险试点,推动担保机构开展科技担保业务,拓宽企业技术创新融资渠道;大力发展科技创业投资;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力度,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民间资金参与科技创业投资。
7月2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和招股说明书准则。自7月26日起,中国证监会将受理创业板发行申请。根据前期摸底情况,首日申报材料的企业预计超过50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由于很多企业可能会抢先在第一天递交材料,为防止拥堵,特把首日定在周日,从9时至17时接收申请,下周一起则恢复正常,仅在工作日接收申请。
据介绍,在创业板初期,将参照主板的做法,由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一家创业板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在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创业板发行人证券发行前,证监会暂不受理由该保荐代表人负责推荐的其他创业板发行人的证券发行申请。
已申请在主板(包括中小板)发行上市的公司,在符合创业板发行条件和创业板市场定位的前提下,可自主选择转申请到创业板发行上市,但应按有关规定,先撤回主板发行申请。证监会对转申请企业与新申请企业同等对待,没有受理和审核上的特殊安排。
根据创业板IPO管理办法,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创业板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增强责任和诚信意识。
这位发言人还表示,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方面的作用,在受理创业板发行人申请文件后,证监会将就发行人发行股票事宜与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沟通情况。
多数市场人士认为,创业板应多吸纳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环保节能、现代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及其他领域成长性特别突出的企业上市。对此,证监会表示将予以关注。 许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