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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知识问答

劳动仲裁知识问答
一、关于考勤和加班费
1、问:正常上班时间该如何理解?(不想支付加班费怎么办?)
答:只要职工每天上班≤8小时、每周≤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就不用支付加班费。(如:食堂等后勤部门,每天工作7小时,周六工作5小时不用支付加班费)
2、问:员工投诉未支付加班费,要单位举证怎么办?(如何免除考勤举证责任?)
答: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劳动定额之后延长工作时间算加班,为完成劳动定额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属于自愿加班,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但实际操作中,行政、财务、技术、研发等部门劳动定额不容易界定,操作岗位劳动定额界定后也经常因为环境改变而变化,所以单位以此举证拒绝支付加班费,仲裁部门一般会支持员工。
那么有另外一个办法,那就是单位要做到两点:

单位要有严格的考勤和薪资发放制度,考勤要将平时上班、延长工作时间、周末加班、节假日加班汇总清楚,每月由员工本人签字。

单位发放加班费要有员工本人确认(加班费支付费率职工也要确认)。
如果上面麻烦,还有一种好办法:
公司有严格的加班申请制度,规定《加班申请单》由谁填写,谁审核、谁批准有效,《加班申请单》由员工本人保存,次月底前凭《加班申请单》到人事调休或至财务还加班费,员工手中没有《加班申请单》则证明员工没有加班,到时候这个举证责任就推给了员工(前提是该项制度员工本人要有签字认可)
如果能将上面两个结合起来,加班一般不会有大的问题。
3、单位有工时(类似于计件)工资(譬如3元/小时),职工周末加班的加班费支付标准为9.7元/小时,那么按6.7元/小时(9.7-3=6.7)支付加班费是不是合法?
答:如果我是法官就会裁定你们胜诉,但有一个前提:你们单位规章制度应明确这3元是完成定额之外另外的工资,而且这6.7是支付的9.7的差额部分,并且员工有确认。
另外最好在工资条上将3块钱与6.7合并在工资条上体现出来,这样是最安全的。
最近好多单位因为加班费败诉不是因为他没有给加班费,而是因为他拿不出证据支付了加班费,所以支付加班费的时候一定要将是平时的、周末的、还是法定节假日的?支付几天的写清楚!要让员工确认!既然做了就要做完善,否则员工投诉,单位拿不出证据,仲裁部门还是会裁定用人单位败诉。
4、我们单位现在没有任务,公司决定给职工放假,同时我们想利用这个放假的时间冲原公告今年的年休假,另外冲后面(有任务后)的周六、周日加班,可以吗?
答:安排职工现在休年休假可以,但利用现在休息冲后面的周六周日加班这个跟法律程序反过来了,只要职工不投诉,问题应该不大。
但有一点:冲的的这个时间一定要在六个月内加掉。同时休假这段时间要按正常工资水平的80%(注: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工人支付工资,等冲掉后再从后面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后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 保险期间,还是建议你们先跟职工商量一下再做。
二、关于特殊假期
1、婚假有多长时间?工资怎么支付?
答:各地方不一样,南京这边只有晚育才有婚假,南京这边规定是15天,15天都不扣工资,有的单位自己规定是3天(不扣工资),这个只要职工签字了也有效,职工一般不会因为婚假跑去投诉。
2、南京这边对探亲假有没有特别规定?
答:探亲假有相关规定,但只针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合资企业,对民营企业不做要求,如果有更好,没有也不违法。
3、女职工特别假有没有特殊规定?
答:法律对女职工三期有相应规定,对于经期,根据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如要求,你们最好按病假给予一天休息,不要求就算,一般不会有人因此上诉,不过他们要求你不要不给,如果真有职工因此投诉仲裁委还是会支职工。
4、病假期间按850元的80%支付工资合法么?
答:南京这边规定:以不低于职工工资水平达到80%支付病假工资。如果单位有规定则以单位规定为准,前提是不能低于850元的80%。
三、关于合同到期和经济补偿金
1、合同到期一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么?
答:合同到期分正常解除(单位愿意签合同而劳动者不愿意)和非正常解除(单位不愿意),这两种情况都有失业金,正常解除没有经济补偿金,非正常解除有经济补偿金。
有些单位合同到期怕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明是合同到期了,却要拿着《离职申请书》来办理退保手续,这样就使劳动者既拿不到经济补偿金也拿不到失业金,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也给单位带来麻烦。
其实你只要证明单位愿意与他续签合同,他不愿意与你续签(不一定让他写离职申请书),就能避免经济补偿金,同时也能为他申请失业金。
有些单位为了给职工办理失业金,明明是职工自愿离职的、职工不愿意跟单位续签的,却改成单位辞退、单位不愿意续签。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又反过头来向单位要经济补偿金,碰到这种情况仲裁委一般会支持员工(员工给企业写的保证没有用)
2、假如我们为了规避经济补偿金,把年终奖偷换成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到离职时不再支付,是不是合法?
答:如果把这各写进你们单位规章制度,并且员工签字确认,这样做不违法。但是我要提醒你:
要明确年终奖和经济补偿金的目的,你这样做很可能导致一个结果,那就是职工对你们的不信任,他不信任你们,就会想法设法的算计你们,经济补偿金他搞不过你,他就会通过其他方面,总而言之,离职时他会搞你一下。
目前发生的好多案例表明:职工并不是真正要跟企业打官司,就是咽不下企业这口气。
目前情况下,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要树立三个理念:
(1) 要和员工建立利益共同体,企业赢了,要让职工能拿到钱,企业困难了,要尽量照顾职工的生活。
(2) 要转变管理中心,有法治、传统的绩效管理转移为人文关怀,取得职工的信赖,尽量多奖励他们,不要去处罚他们,这样及时你有不规范的地方,他也不会投诉你,否则,整天罚款,你没有问题他也要敲你一下。
(3) 这第三个是不能让职工知道的,那就是要健全你企业的规章制度,从职工入职前,就要把它当成你的假象敌,千方百计地搜集他的证据。这样及时他有一天投诉你,你也没有什么好怕的。
三、关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
1、一个实际问题
单位问:如果员工超过一个月了仍然不愿意跟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仲裁委答:在一个月之内还好说,他不愿签订,你就开除他。但现在超过一个月了,主动权就到他手里了,他只要投诉你,你就要赔,他给你的写那些东西没有用。现在好多单位试用期内和员工解除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这点在解除的时候你最好跟职工协商好,否则他来投诉,社保你们还是要补缴的。
2、员工试用期内怀孕了,我们能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聘她?
答: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内是可以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解聘的,但是这里面存在一个举证的问题(因为怀孕女职工是弱势,容易受关注,企业的举证一般很难得到公众的认可)。
南京这边今年有几个这样的案例,都是职工胜了,最后一个仲裁部门本来是要裁定企业胜诉的,后来因为媒体的参与,企业还是败诉了。
3、员工27号以后办理离职,第二个月的社保费应该由谁出?
答:法律只规定个人部分个人支付、企业部分企业支付,其它没有相关规定。
当然27号以后可能社保企业部分、个人部分已经扣款,这个时候你可以带着员工离职证明(要有本人申请和领导签字)到当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四、关于实习学生
1、一个实际问题
单位问:我们单位用一个学生,工作两个月离职了,投诉我们没有给他签订合同,你们判定我们败诉了,法律不是规定录用实习学生不用签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么?
仲裁部门答:法律是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有一个问题是你怎么证明他不是社会人员?(他没交给我们有毕业证)没有毕业证就是在校学生,高中没有上完出来打工了算不算社会人员?(算…….)那他有毕业证么?(……..)
我们有些单位吃亏就吃这上面了?他讲他是在校学生,他就是在校学生了?要让他拿出证据来!
什么是证据,就是学校的证明,不论是系里的、院里的还是学校的,为了提高就业率,他们很愿意出这样的证明。
2、法律关于实习生薪资有没有相应的规定
答:没有,你可以要求实习生给你钱,你也可以给他钱,你还可以给他买别墅!
关于实习生一定要跟学生的学校签合同,这样,发生“工伤”就由学校负责,跟你企业没有关系(上下班途中有肇事车辆负责,不属于工伤),这个实习协议也可以充当实习证明用,另外如果你觉得该学生不适合继续学习可以立即退回学校。
四、关于培训协议
1、一个实际问题
单位问:我们单位有一员工自动离职了,我们曾送他去法国培训,我们现在知道他在另外一家单位上班,我们追究新录用他的这家单位的责任?
仲裁部门答:你们有没有跟他签培训协议?(没有),那你们最好让咱们国家驻法国领事馆给你开的个证明出来,证明他是培训的,不是出差工作的,把相关费用的原始证据罗列清楚。你们有没有跟他书面约定服务期?(没有),那这笔钱法律上你们要不到了。
用人单位问:如果我们跟他约定了服务期,我们现在知道他在哪家单位工作,我们可以追究这家单位的连带责任么?
冲裁部门答:不是知道他在哪家单位工作,而是证明他在哪家单位工作,你们要能拿出证据。你们单位还跟他解除关系啦?(解除了),你们已经解除关系了,那跟他现在单位就没有关系了。法律上至规定不准录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否则要负连带责任。你可以到法院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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